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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1940年外侨登记法》。美国国会于1940年6月28日通过生效的反动法律。因众议员史密斯提出追加条款而得名。它规定,居住在美国的外国人和外国出生的美国公民,必须登记和向当局提供指纹;在美国从事任何宣传和教唆以武力推翻任何政府的行为,以及参与这种活动的任何组织,都是非法的。美国政府利用这一法律不仅来反对法西斯分子的颠覆活动,而且更多地用来镇压共产党及广大进步人士。1948年7月28日美共全国委员会十二名委员被指控违犯史密斯法遭到逮捕。从1948~1956年,被诬控犯有所谓“教唆以暴力推翻政府”罪的共产党员,有一百四十人以上。1961年6月,最高法院又做了确认该法“党籍条款”的裁决。该法律一直是美国统治集团迫害革命组织、践踏基本人权的工具。
——《大学历史词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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