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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1935年8月英国政府颁布的《印度政府组织法》。主要内容为:在英属印度十一省中分别成立省立法机关和自治政府,在若干较大省中成立封建反动势力占主导地位的上院,英属印度各省与土邦组成印度联邦,印缅分治。同时规定:印度总督和省督拥有凌驾于议会之上的法案确认权和否决权,并可自行颁布法令和命令。其重要特点是:联邦立法和行政权完全操纵在殖民当局手中,加强英国统治集团和印度反动势力的联盟,既未实行印度的社会经济改革、也未给印度人民起码的政治权利和民主自由。该法的颁布导致印度反动政党林立、教派纷争加剧,为殖民当局利用宗教及种姓偏见分裂印度民族解放运动提供了方便条件。印度所有重要党派同声谴责这部宪法,斥之为“奴隶宪法”。该法的省自治部分于1937年4月起实施,联邦计划因土邦王公不肯丧失任何一点封建特权而束之高阁。
——《大学历史词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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