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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自由大宪章。1215年6月英王约翰在大封建主的胁迫下签署的文件。规定:国王必须遵守教会选举自由的原则:非经领主代表会议同意,国王不得向领主征收“协助金”、“盾牌钱”等款项;国王不得逮捕领主或剥夺其财产;国王不得干预封建领主法庭的裁判权;组成由二十五名领主参加的委员会,监督国王对宪章的实施。如有违反,领主将诉诸战争。大宪章限制了王权,赋予封建领主以若干经济、司法和政治的特权,教会、骑士和上层市民也获得少许好处,农民的地位则无任何改变。但约翰并不想把大宪章付诸实施。1216年、1217年、1225年和1297年几位英国国王相继对大宪章加以修改,废除了上述许多条款。不过,大宪章确立了国王必须遵守所制订的法律的原则。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大宪章成为资产阶级争取权利的法律依据,并成为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宪法性文件之一。英美史学家一般视之为“英格兰自出的奠基石”。苏联学者则认为这是历史的伪造,因为大宪章并没有保障英国人民的自由。
——《大学历史词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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