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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历史词典] 中国土地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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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3 10:5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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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9月13日,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会议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同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正式公布。全文共十六条。它规定:废除封建性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废除土地改革前劳动人民所欠地主、富农、高利贷者的高利贷债务。乡村农民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乡村无地少地的农民所组织的贫农团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区、县、省等各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除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矿山、大牧场、大荒地及湖沼等归政府管理外,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论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中人民均获得同等土地,并归个人所有。乡村农会接收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并征收富农的上述财产的多余部分,分给缺乏这些财产的农民及其他贫民,并分给地主同样的一份。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经营,不受侵犯。《中国土地法大纲》是一个彻底的和比较完善的土地革命纲领。它对《五四指示》中的某些不彻底性作了明确的改正:用没收地主的土地代替了以多种多样的方式从地主手中取得土地的规定;用征收富农的多余土地和财产代替了一般不变动富农土地财产的规定;用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代替了给几种人以照顾的政策。它还存在一些缺点和不足:对新富农和旧富农无明确的政策规定,在执行中就容易一律对待;平均分配土地的方法,是以各户占有土地数量为根据,不是以剥削和被剥削为根据,在实行平分和抽补中,必然要侵犯中农利益,因而不完全符合废除封建性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的根本宗旨。
——《大学历史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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