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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初向受田课丁(人丁)征派的田租、力庸、户调等三种赋役的合称。是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实行的。武德二年(619年)制定,名租庸调法。武德七年(624年)又作详细规定。每丁每年向官府交纳粟二石,称作“租”;随乡土所产,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作调;服徭役二十天,不服役的每日折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称作庸,也叫“输庸代役”。贵族免役。它是唐初的主要税源。后随着均田制的破坏,渐不适用。安史之乱后,被两税法取代。
——《大学历史词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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