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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条例】
英国政府在17世纪颁布一系列奖励航海事业和海外贸易的法令的总称。1381年,理查二世最早颁布此类法令,其后几经废除和续订。1651年10月,为对付英国当时最大的贸易劲敌荷兰,国会通过航海条例,规定:凡是从欧洲国家输入英国的货物,只能由英国船只或原生产国的船只运送;凡从亚洲、非洲或美洲输入的货物,只准英国船只或有关的殖民地船只运载到英国、爱尔兰或英国的任何殖民地。各种鱼类的进出口,全部由英国船只运载。此条例引起1652年英荷间的战争。荷兰战败,被迫承认这一条例。1660年,英国重新颁布航海条例,规定殖民地的某些产品只能直接运往英国、爱尔兰或其他英国殖民地,以垄断殖民地贸易。1663、1672、1692等均有航海条令颁行。1849年,由于实行自由贸易政策而废除。
——《中国小百科全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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