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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社是在“大跃进”中, 由小社并大社发展起来的。1957年冬和1958年春,一些地方在大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过程中,进行生产协作,出现了小社并大社的情况。1958年3月,在成都召开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对此加以肯定,认为小社并大社,人多力量大,可以办大事业,拟定了《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会后,各地出现了小社并大社的热潮,有些地方办起了人民公社。8月上旬,毛泽东到河北、河南、山东等省的农村视察,在山东视察时说: “还是办人民公社好,它的好处是可以把工、农、商、学、兵合在一起,便于领导”。毛泽东的谈话在报纸上发表后,一些地区相继出现了联乡并社转公社的热潮。8月中、下旬,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北戴河举行扩大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决议指出,在目前形势下,建立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互相结合的人民公社,是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提前建成社会主义并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所必须采取的基本方针。会后,人民公社一哄而起,到10月底,99%的农户都参加了人民公社,全国农村实现了公社化。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由于混淆了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的界限,全国农村普遍刮起了“一平二调”的共产风,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也泛滥开来,严重侵犯了农民的经济利益,使农村经济受到破坏。从1958年11月第一次郑州会议起,毛泽东和党中央曾经努力纠正已经觉察到的“左”倾错误,但后来由于错误地发动“反右倾”斗争, 致使纠正“左”倾错误的进程被打断。人民公社化运动助长了农村工作中的“左”倾错误,影响了广大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发挥。
——《中国历史大事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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