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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历史之谜] [世界文化之谜]但丁的《神曲》写作于何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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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4:4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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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丁的《神曲》写作于何年?
西方的文艺复兴最早产生于14、15世纪的意大利,这“是一次人类从来没有经历过的最伟大进步的变革”。它的特征在于歌颂世俗以蔑视天堂,标榜理性以反对神启,提倡人性以反对神性,提倡人权以反对神权,倡导个性自由以反对中古时期的宗教桎梏。文艺复兴时期是一个需要巨人而且产生了巨人的时代,但丁便是这些巨人中的第一个,他拉开了文艺复兴运动的序幕。“封建的中世纪的终结和现代资本主义纪元的开端,是以一位大人物为标志的。这位人物就是意大利人但丁。他是中世纪的最后一位诗人,同时又是新时代的最初一位诗人。”但丁?亚利基利(1265??1321年)出生于意大利的佛罗伦萨城,是一位政治活动家兼诗人,其代表作是千古不朽的著名长诗《神曲》。《神曲》是但丁用意大利方言托斯坎尼语写成的三行体长诗,其规模宏大、气势磅礴,是中世纪文化艺术的结晶。全诗共分“地狱”、“炼狱”和“天堂”三部分,其中,“地狱”共34曲或章;“炼狱”和“天堂”各33曲,三部分一共百曲。每曲有若干节,每一节是三行(或三列、或三句),全体百曲总计1.4万行。全诗押韵的法则是奇、偶相生,十分严谨巧妙。
《神曲》的词藻绝艳,想像巧妙、韵律严整、内容丰富,寓意深刻,这是众所周知、举世公认的。但对于《神曲》的著作年代,学者专家们却意见不一,看法各异。其中最有争议的问题是:但丁写作这部史诗、或者他开始写作此诗到底是在他1302年被敌党放逐出佛罗伦萨、直到1321年客死拉文纳之前呢还是在此之后?作者是什么时候将想象中的幽明三界之观念写成一部长诗的?
但丁的同乡、文艺复兴时期的大师薄伽丘认为,《神曲》开始写作是在1300年,即但丁被放逐以前。但薄伽丘又以为,但丁被放逐以后,在整理那些未完成的旧稿时,或许又对之加以全部改写。薄伽丘的这一观点是从但丁的作品《新生》中得到的暗示。《新生》的末尾(第42节)有一首短诗,此诗的第一二章如下:
我心中的叹息忽然飞跃向上,直达到那眼界以外的宽广无垠的远方。
这叹息算是新的睿智,由“爱情”用眼泪培养,又由“爱情”这样送它到最高处翱翔。
“爱情”命令它停止在一个所在,
它看见了一位圣女,被重重的光荣包围。
那圣女,她照耀着四方的那种神灿的光彩,使得我朝天的游魂急忙注视、礼拜。
在此诗后面,但丁加上了一段说明,即但丁梦见贝德丽采在天堂(这梦倘使按照《新生》成书的年代来说,应该是1292年的事),而但丁因此要结束了他的赞颂忆念贝德丽采的短诗(《新生》),用“从来对于一切女性都不曾用过的话”来赞颂她,那首诗的第二句中所说的“宽广无垠的远方”,后人以为是指“炼狱”。
如果把《新生》里那首短诗看作但丁哀悼他的“淑女”时激情的抒写,那么,假定说但丁在哀思稍减而恋爱的忆念“净化为”虔诚的礼赞的时候,决意要写大规模的诗篇将“他的淑女”捧上天堂,大概也不算没有理由罢?然而在1310年以后他被逼得不能再尽“人事”的时候,他再理旧稿,却已心情改变,他将本来预定赞颂最光荣的女性的诗篇改作对于政治社会的批评了。这就是我们现在所见的《神曲》。在这时的《神曲》里,贝德丽采不复是“爱情”的化身而是“信仰”的象征了。
那么,这改定的《神曲》又是在什么时候开始“改写”的呢?对此也有两种意见。一种是以直到1313年“日耳曼皇帝”亨利第七死后,但丁才动手改写;但大多数学者认为最可靠的推断是将改写年代移至1305年到1306年。
对《神曲》各部分的脱稿时间也有不同意见存在。有的人从《神曲》内叙述的故事和但丁的政治主张上研究,较为肯定地认为:“地狱”篇开始于1308年以前,“炼狱”篇则在1308年至1312年,“天堂”篇肯定是在1314年以后。
普遍的意见(也是比较有力的假说)认为,“地狱”篇完成于1308年,“炼狱”篇大概于1313年完成,而“天堂”篇则是在1321年9月但丁去世时刚刚完篇的“初稿”而已;也有一说是,但丁去世的时候,“天堂”篇最后数章(或谓共13章)并未脱稿,现在我们所见的最后13章实际上是但丁的儿子约各伯所续而冒称是但丁的手笔罢了。
研究但丁的学者们推定的这些时期,一方面固然根据了许多“传说”,这些“传说”的可靠程度主要是依各人的看法而大有伸缩;另一方面也在《神曲》里找到了有力的证明。《神曲》的三部分均述及但丁当时的政治,这些政治里的“人”和“事”大半可考。据研究的结果,“地狱”篇中所引证的史实除一个例外,其余都是1302年或1303年以前的;“炼狱”中的典故没有一个是在1308年之后的;而“天堂”篇中的描述则在1316年。
尽管对但丁《神曲》写作的时间推测各异,但有一点是比较为大家所接受的,那就是《神曲》的“地狱”、“炼狱”和“天堂”三部分不是在一个时期里完成的。
(刘佐)
哥伦布航海约定书是什么性质的文书?
1492年4月17日,在西班牙的格拉纳达平原的圣菲,哥伦布的代表和国王的代表签订了约定书,国王有条件地接受了哥伦布的大部分权益要求:
(1)授予由其亲自发现或占据的一切岛屿和陆地的远征军司令头衔;根据卡斯蒂利亚的惯例,该头衔是终身的、可继承和永久的。
(2)授予所述岛屿和陆地的总督和总管头衔,有权向国王推荐管辖那些土地的三个候选人,国王挑选其中之一。
(3)在远征军司令辖区范围内可获得财产或商品的十分之一。
(4)如因所发现土地上生产的这些商品或财产问题出现诉讼,如“属于其职权范围内”,国王授权哥伦布或其副手负责裁决。
(5)准予他对去新发现土地进行贸易的船队投资八分之一,并可获取利润的八分之一。
这份约定书是合同,还是国王赏赐书?从其签订之日起,文件的性质就含糊不清,因为约定书和有关特权的行文措词都不严谨,这使一方和另一方都有可能按照不同的依据,作出不同的解释。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同西班牙当时的国内外形势有关。
首先,西班牙可能考虑到同葡萄牙的关系,在圣菲约定书中故意采取闪烁其词的做法,所以在这份文件中出现不少疑点。其一,文件中动词时态用现在完成时,似乎哥伦布已经在新大陆。其二,约定书没有提到去印度的路线,而只是讲到发现和占据大洋海中的岛屿和陆地。关于动词时态,也许说的是哥伦布过去的爱尔兰、冰岛和米纳之行。至于不提航海路线,哥伦布很快在其航海日记的序言中谈到(有些学者认为这篇序言是后来才写的),他明确指出国王的意图:“眼下,因一些理由和目的,我们派遣尊贵的克里斯托弗?哥伦布率领三艘有装备的三桅帆船,经大洋海到印度地区。”据推测,约定书中所采取的许多措施,都是为了不让葡萄牙人知道协议的内容,因为1479年西班牙同他们签订了《阿尔卡索瓦斯条约》,规定把到那时在大洋海所发现的一切岛屿都划归葡萄牙(亚速尔群岛、马德拉群岛、弗洛勒斯、佛得角群岛等),除开加那利群岛和在该岛至几内亚以外所发现和夺取的任何其他岛屿。西班牙人不能沿着葡萄牙的亨利王子所开辟的航道航行。哥伦布提出的发现计划是以航行在其对面海洋上为基础的。这表明,在西班牙南部的港口和土地,可以筹备航海活动,而又不侵犯葡萄牙的发现成果。
其次,在不同的形势下,西班牙王室和哥伦布出于不同的动机和需要,对约定书作出不同的解释。王室认为,所签订的文件是采取用国王恩赐的形式,而没有构成一份合同。由于我们尚不了解的理由,或可能为了维护西班牙国王的威望,文件采用由王室单方面赏赐的形式。1492年4月23日一项王命,通过批准约定书,更明确了该约定书的性质,因为王命没有一次指明它具有合同的特点,相反,多次把它称为“赏赐书”。
但是,哥伦布及其继承人一直把约定书看作为一项合同。1492年4月30日王室批准授予哥伦布的头衔,从“发现”之日起其头衔就开始生效。但这是一项有条件的任命,因为哥伦布如有发现,那将在陌生的、不确定的土地上行使其一切职权。后来他有了“发现”,所以,1493年5月28日国王在巴塞罗那批准了上年4月所作的一切任命,但是其承诺没有兑现。这样,1495年哥伦布与王室之间出现了第一次分歧,这就是著名的“哥伦布诉讼”的前奏。
美洲的“发现”和探测活动的发展,使人们确信这将涉及一个辽阔的新世界。这些因素可能促使西班牙王室坚持否认约定书是一项合同,并畜意缩减授予哥伦布的权益。1497年,国王重新授予和批准这一切。但是在第三次航行时,形势变得严重了。
为了理解所发生的这一切,有必要分析在类似情况下王室的政策变化。在15世纪头30年间,西班牙保持着中世纪制度:把所夺取的土地授予征服者作采邑,条件是征服者承认君主的权威和提供兵役。然而,到15世纪末,它已遵循另一种不同的制度了,已不再授予采邑,而是给予经济利益。由于上述的情势变化,王室不得不重新考虑约定书的内容。
原先应哥伦布的请求,王室勉强授予其重要的职权,因为哥伦布是第一个组织远航事业的人。现在,哥伦布果真“发现了”新大陆,西班牙国王如果履行约定书的承诺,那么它就会面临一种尴尬的境地:出现由一个外国人建立的政权组织,而西班牙王室并不深入了解哥伦布,所以它不择手段地赖帐,不让哥伦布拥有卡斯蒂利亚海外最大领地的远征军司令的职权,和担任这么辽阔土地的总督及总管。实际上,王室利用约定书措辞含糊不清的弱点,剥夺已授予哥伦布的职权。这样,从1508年起,哥伦布的继承人进行旷日持久的诉讼,案件积累了无数案卷,从而成为世界著名的悬案之一。
而这个悬案正是围绕着另一悬案展开的:哥伦布航海约定书是什么性质的文书:是合同,还是国王赏赐书?这是数百年未解决的难题。
(刘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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