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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content style="WORD-WRAP: break-word">本文成文过程中大量引用了《代中西政治制度比较》一书的内容,特此声明。
一、内阁在立法方面的权力
(1)内阁有立法提案权。国会通过的各种法案绝大部分由内阁提出,由内阁解释。内阁控制着议会下院开会的绝大部分时间和立法程序。英国议会年开会36周,每年只有12个星期五可以由议员个人提案,但也往往被内阁提案所占用。议会一半以上的时间分配给政府和执政党,反对党只有1/4的议会时间,余下的时间给后座议员(非政党重要成员的议员)和地方政府。反对党不提任何议案,只提修正案。内阁可以使议会通过“截止审议”动议,阻止议员的长时间发言,缩短辩论时间。若议员来不及在预定期限前全部审核法案,则下院议长须将法案其余部分不经讨论即交付表决。一项法案都会被分成若干组条文,定出每组的停止讨论交付表决的期限。首相提请下院认定为紧急问题的议案,不经讨论就可以表决。[这种认定是首相个人作出即可,还是要经由议长确认,或要经由出席议员的多数确认?——个人存疑。]议会还通过对内阁的“授权立法”使立法权大量落入内阁之手。
(2)内阁由下院多数党产生,下院多数党议员中的重要人物多是内阁成员。他们实际上构成了下院的领导核心,在英国,议员多是利用党组织竞选。党组织的代理人是候选人的总经理。因为议员考虑到自己的连任问题,往往不得不服从本党领袖的指挥。50年代,英国工党弹劾保守党内阁的氢弹计划时,工党议员比万等57个工党议员集体缺席反对工党主席艾德礼的政策,并在议会辩论中公开批评艾德礼。后者停止了比万出席议会党团的权利,后来为避免政党分裂,比万表示悔过,才未被开除党藉。前些时,工党著名政治家利文斯通有意竞选伦敦市长,但工党主席,首相布莱尔心中另有人选。在阻止前者竞选未果之后,布莱尔开除了利文斯通的党藉。但利文斯通竞选成功,造成了布莱尔的尴尬,后来恢复了利氏党藉。
(3)内阁有宣布提前大选的权利,可以在他认为有利的时机提前大选。战后历次大选都是提前举行的。因为每个议员不一定能保证自己在下次大选中是否能当选,所以投票时得三思而行,避免得罪执政党。
当然,一些较次要的议案和社会争议极大的法案也时常遭到下院否决,或为下院所迫作适当修改后再提交。
二、首相
(一)首相的权力
(1)内阁提交给下院讨论的所有重要议案,须先经首相同意。凡涉及内政外交较为重要的方针都由首相决定,它人不得越权。阁员对内阁会议内容、阁员意见和分歧,包括高级文官对政府决策的告诫均得保密,对外一致。会议一般不表决,即使表决,也不以表决结果作定论,而以首相意见为准。但阁员得对会议决策集体负责,统一认识,并对外统一口径,不愿合作者只能辞职。撒切尔第一任内阁中的“温和派”大臣,往往拐弯抹角地表示对经济政策的不同意见,当然,很快,他们就全被“请”出了内阁。当然,“首相集权”也是有其限度的,撒切尔在第三任上被本党赶下台,说明她超过了那个度。
(2)首相决定内阁大臣的权力范围和各部职权划分,且利用内阁秘书处扩大其职权,绕过职能部门制定和贯彻政策。各部的一切重要事务,提交内阁前,须先报首相。首相决定高级文官任免,并通过财政常务次官、公务员首脑和内阁次官三人来控制整个公务员队伍的升迁。控制政府活动的公开性程度,重大事情,首相可以对下院和内阁保密,只有他和少数人知道。如1946年艾德礼首相决定将1亿英磅用于原子弹研究,一直对内阁和下院保密至1952年原子弹爆炸成功。
(3)首相常兼任首席财政大臣,国家预算几乎是他和财臣大臣两人决定。通常财府部管预算编制,首相负责决策,其他内阁大臣不得过问。预算交内阁和下院讨论前,内阁和下院根本不了解情况,提交后,内阁和下院也很难对之进行大的变动。
(4)首相提名大法官人选和高级法官人选,由女王批准任命。大法官为内阁成员,首相对其有免职权。大法官向女王推荐地方法官、巡回法官。但英国的最高上诉审级是上议院,事实上,由上院10名取得终身议员身份的法律专家,加上现任大法官、曾任高级法官的上议院议员行使上院的司法权。
总之,英国首相是政府首脑,议会领袖和执党政党魁,集行政与立法权于一身的人物。而这也与英国的小选区相对多数制有关(小选区,指本区只产生一个议员的选区,相对多数制,即得票最多者当选,不需要他的选票过半。)。这种制度催生了两党制,与美国的小选区治之下的政体不同,英国主要立法权力又集中于议会下院一个院中(不是美国式的两院基本平权),而议会5年一届(没有美国式的中期选举,美国众院一届2年,参院一届6年,每2年改选1/3。在总统任期的中间举行的国会选举称为中期选举。),从而导致议会的多数派常常可以由单一的一党构成,且在内阁不决定提前大选的前提下,这个多数可以稳定的保持5年。
(二)首相受到的牵制
(1)内阁的约束
组阁方面,他要接纳本党议会党团中的著名人物,吸收党内主要派别的领导人,或是对有影响的人进行一定的安抚。而日常工作中,取得阁员的合作和支持也是首相赖以成功所不可缺少的因素。否则他会感到工作困难,甚至走向失败。如1889年,索尔兹伯首相的内阁拒绝接受他要对希腊采取军事威胁的行动。1894年格雷斯顿首相削减海军预算开支的政策受到全体阁员拒绝。20世纪60年代,埃及与以色列6天战争中,威尔逊首相与外交大臣试图派英军舰到阿卡巴海阻止战争,但遭到内阁否决。撒切尔第二任期内的许多政策和议案受到内阁的有力抵制甚至反对。
(2)下院牵制
议会开会期间的周一至周四下午2:30-3:30是议员向大臣提问时间。每议员口头问题每天最多3个。书面问题不限。首相在周一至周四从3:15开始有15分钟专用答询时间。
议会须在48小时前将所有问题送交有关大臣。每天质询的问题达300个。当然,因为政府对许多决策信息的封锁,议员的提问有搁靴搔痒之嫌。而政府大臣也可以提问,从而可以借质询来拖时间或宣传政府的政策。
三、党组织
(1)两大党的领导人,均由党组织选举产生。保守党领袖是:先由保守党下院全体议员投票选举产生下院议会党团领袖,当选者不仅要在总票数中占大多数,还要比票数接近他的对手多15%。若第一轮无人当选就继续举行下轮,再下轮……当选为保守党下院议会党团领袖的人,再由保守党两院所有议员、议员候选人和全国联盟执行委员会组成的会议口头表决为领袖。领袖一经选定就不再改选,直至其辞职或死亡等不能担任领袖职务为止。当然,面对党内强大反对的领袖只能主动辞职。
工党领袖在1981年1月以前由党的议会党团选举产生;1981年1月以后,由议会党团代表、工会代表和地方党组织代表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
总之,两大党的领袖都不是由全体党员选举产生的。
(2)体制内政党组织
主要包括议会内党组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司法机构、公务员机构内的党组织。
体制外党组织须服从体制内党领袖的领导,而体制外组织的一切决议对体制内组织没有约束力。领袖有权批准与颁布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党的年会(即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党内其他各种组织通过的决议对他只有参考意义。领袖的工作不受任何党组织的审查,也不受党纪约束,只受宪法和法律约束。年会无权辩论和审议领袖的演说。执政时的内阁成员和在野时的影子内阁都由他挑选组成。体制外党组织的重要领导人,如负责选举工作的中央机构主席、副主席等由他选定。
当然,领袖作出重大决策和人事安排前,总要与体制内外的一些本党成员,甚至利益集团的重要人物磋商。
(3)体制外政党组织
指体制外,政党从中央到地方、基层的各种组织。党的地方组织一方面贯彻中央党组织的政策,一方面指导基层选区组织的发展和活动。基层组织主要是选区协会。选区组织下面还有妇女支部、青年支部等组织。保守党的选区协会无权决定本选区的候选人,决定权在中央事务所副主席等人手中。工党以前也一直是由中央决定人选。20世纪80年代以后,工党的选区党组织有权在定期的议会选举中重新审查和批准向议会推举的候选人的资格。
两大党的中央在地方上都设有派出机构,如保守党在各地区设特派总办,由其领导中央各部门的在各区的分部。
中央组织有:全国党员代表大会,每年一次。负责听取中央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工作报告。决定和发表党对国内外重大问题的基本主张和政策,但实际上,党的决策实权在各党的中央执行机构及其领导人手中。
中央委员会,由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前者闭幕期间领导全党工作,贯彻党员代表大会制定的方针和政策,决定党章的修改,讨论通过竞选纲领,选举党的领导人。但他的决议仅供党的执行委员会和领导人参考。
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党的日常工作,指导监督党议会内外各级党组织的工作,指导选区竞选工作。
中央其他机构,两党都设有组织、宣传、妇女、青年等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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