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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历史词典] 魏玛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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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9 16:24: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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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9年1月19日,艾伯特政府在残酷地镇压了柏林工人的一月起义之后,进行了所谓“自由和民主”的国民议会的选举。1919年2月6日,国民议会在德国中部一个小城魏玛召开。会议讨论和修改了宪法草案。1919年7月31日,国民议会通过宪法,并于8月11日正式生效,这就是《魏玛宪法》,即《德意志共和国宪法》。宪法分为联邦的组织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两部分。它宣布废除君主专制政体,建立共和政体,确定政府对国会负责;它规定了公民有言论、集会和新闻自由,有提出和表决法案、复决法律的权利,有表决罢免总统的权利,声称“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宪法规定总统由普选产生,任期七年,总统有权任命总理和部长并担任全国武装力量的统帅,可以自行决定解散国会、举行改选,在国家“公共安宁和秩序遭到扰乱或危害”时,总统可以使用武力,并停止公民的基本权利。《魏玛宪法》是一部披着民主外衣的资产阶级宪法,虽然宪法冠冕堂皇地标榜一些资产阶级的民主权利,但这些权利只限定在垄断资产阶级允许的范围内,超过了这个限度,便会遭到镇压。魏玛宪法是反映德国垄断资产阶级利益的宪法。1933年希特勒上台以后,《魏玛宪法》实际上已被废弃。
——《大学历史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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