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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利用私人资本举办近代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十九世纪七十至九十年代洋务派兴办的民用企业,绝大多数采取此种形式。一般先由官方垫付部分资金,同时招募商股,待资金募齐或企业投产后陆续偿还官款。企业“由官总其大纲”,政府委派总办、会办、帮办、提调等专职人员,大权全归官方代表。盈亏“全由商认”,官股坐收“官利”,甚至以权侵吞商股。企业须对清政府“报效”,承受各种封建勒索。但此种企业与李鸿章等洋务官僚关系至为密切,常能取得专利、减免税、贷款等特权。它与外国资本主义侵略势力既对立,又依赖,机器的采购、安装、运转,大都依靠外国技工人员,资金周转困难时须向洋行乞贷。由于官方主导,企业衙门化,官商之间矛盾日益尖锐,商方强烈不满,后大部分改为官商合办或商办。
——《大学历史词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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