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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历史词典] 均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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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8 10: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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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初到唐中叶对农民计口、对官吏按级分配土地的制度。北魏初,华北、中原一带因长期战乱,土地荒芜,民多荫附,甚至有的一宗就近万家,严重影响政府赋役征收。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北魏政府颁布均田令,规定农民按人数、官吏按等级分配无主荒地,包括:十五岁以上男子给露田(荒地)四十亩,女二十亩,奴婢同样受田。耕牛每头三十亩,只限四头。授田一般加倍,轮作土地加两倍,此田不许买卖,老病及身死缴还。初受田男子,另给桑田二十亩,多于或少于二十亩者方许卖和买。在缴麻布为调的地方,则另给麻田十亩,女五亩,奴婢同。身死须还。新居宅户三口可分一亩宅地,奴婢略少,桑田和宅田皆属世业,永不须归还。现有桑田已超过按口应得亩数,无受无还,不足则受。地少人多之处可向地多人少处移民受田,百姓户绝或犯罪流徒的,土地收回。均田制仅分配无主荒地,未触动地主原有土地,且地主有奴有牛,还可以多得土地。就是租税,农民一夫一妇纳租粟二石,调帛一匹,而地主有奴八人或牛二十头,才纳同额租调。此后,北齐、周、隋、唐皆沿此制,长达三百余年,不过具体办法在各代略有不同。北齐到隋,男子十八始受田,男八十亩,女四十亩;隋唐又按官爵授给勋贵官员以永业田。唐代授田名目、数量均有不同,女子、奴婢、耕牛一般不授田,到唐中叶,因丁口增长,豪强兼并,闲田日少,均田制就维持不下去而崩溃了。
——《大学历史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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