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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料:应诏统籌全局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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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7 18: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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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V>应诏统籌全局摺
  作者:康有为

  (光绪二十四年)正月初八日(1898 年1 月29 日)具奏

  奏为应诏陈言,乞统筹全局以救危立国,恭摺仰祈圣鉴事:


  窃顷者德人割据胶州,俄人窥伺旅大,诸国环伺,岌岌待亡。自甲午(光绪二十年,1894
年)和议成后,臣累上书,极陈时危,力请变法,格未得达。旋即告归,土室抚膺,闭门泣血。未及三年,遂有兹变。臣万里浮海,再诣阙廷,荷蒙皇上不弃蒭荛,特命总理各国事务王大臣传询,问以大计,复命具摺上陈,并宣取臣所著日本变政考俄大彼得变政考,进呈御觉。此蓋历朝未有之异数,而大圣人采及葑菲之盛德也。臣愚何人,受此殊遇,遭际时艰,敢不竭尽其馀,以备采择。


  臣闻方今大地守舊之国,未有不分割危亡者也。有次第胁割其土地人民而亡之者,波兰是也。有尽取其利权,一举而亡之者,缅甸是也。有尽亡其土地人民而存其虚号者,安南是也。有收其利权而后亡之者,印度是也。有握其利权而徐分割而亡之者,土耳其埃及是也。我今无士、无兵、无饷、无船、无械,虽名为国,而土地、铁路、轮船、商务、银行,惟敌之命,听客取求,虽无亡之形,而有亡之实矣。後此之变,臣不忍言。观大地诸国,皆以变法而强,守旧而亡,然则守旧开新之效,已断可覩矣。以皇上之明,观万国之势,能变则全,不变则亡,全变则强,小变仍亡。皇上与诸臣诚审知其病之根源,则救病之方,即在是矣。


  夫方今之病,在笃守旧法而不知变,处列国竞争之世而行一统垂裳之法。此如巳夏而衣重裘,涉水而乘高车,未有不病暍而沦胥者也。大学言:"日新又新"。孟子称:"新子之国"。论语:"孝子毋改父道,不过三年"。然则三年之后,必改可知。夫物新则壮,旧则老!新则鲜,旧则腐;新则活,旧则板;新则通,旧则滞:物之理也。法既积久,弊必叢生,故无百年不变之法。况今兹之法,皆汉唐元明之敝政,何尝为祖宗之法度哉?又皆为胥吏舞文作弊之巢穴,何尝有丝毫祖宗之初意哉?今托於祖宗之法,固已诬祖宗矣。且法者所以守地者也,今祖宗之地既不守,何有於祖宗之法乎?夫使能守祖宗之法,而不能守祖宗之地,与稍变祖宗之法,而能守祖宗之地,孰得孰失,孰重孰轻,殆不待辨矣。虽然,欲变法矣,而国是未定,衆论不一,何从而能舍旧图新哉?


  夫国之有是,犹船之有舵,方之有针,所以决一国之趋向,而定天下之从违者也。若针之子午未定,舵之东西游移,则徘徊莫适,怅怅何之,行者不知所从,居者不知所往,放乎中流而莫知所休,指乎南北而莫知所极,以此而驾横海之大航,破滔天之巨浪,而适遭风沙大雾之交加,安有不沈溺者哉?今朝廷非不稍变法矣。然皇上行之,而大臣挠之,才士言之,而旧僚攻之,不以为用夷变夏,则以为变乱祖制,谣谤并起,水火相攻,以此而求变法之有效,犹却行而求及前也,必不可得矣。皇上既审时势之不能不变,知旧法之不能不除,臣请皇上断自圣心,先定国是而已。国是既定矣,然下手之方,其本末轻重,刚柔缓急不同,措置之宜,其规模条理,纲领节目大异,稍有乖误,亦无成功。


  臣愚尝斟酌古今,考求中外,唐虞三代之法度至美,但上古与今既远,臣愿皇上日读孟子,师其爱民之心,汉唐宋明之沿革可采,但列国与一统迥异,臣愿皇上上考管子,师其经国之意。若夫美法民政,英德宪法①,地远俗殊,变久迹绝,臣故请皇上以俄大彼得之心为心法,以日本明治之政为政法也。然求其时地不远,教俗略同,成效已彰,推移即是,若名书佳书,墨蹟尚存,而易於临摹,如宫室衣裳,裁量恰符,而立可铺设,则莫如取鉴於日本之维新矣。


  日本之始也,其守旧攘夷与我同,其幕府封建与我异,其国君守府,变法更难,然而成功甚速者,则以变法之始,趋向之方针定,措置之条理得也。考其维新之始,百度甚多,惟要义有三:一曰大誓群臣以定国是,二曰立封策所以徵贤才,三曰开制度局而定宪法。其誓文在决万机於公论,采万国之良法,协民国之同心,无分种族,一上下之议论,无论藩庶,今群臣咸誓言上表,革面相从,於是国是定而议论一矣。召天下之徵士贡士,咸上书於对策所,五日一见,称旨者擢用,於是下情通而群才进矣。开制度局於宫中,选公卿诸侯大夫及草茅才士二十人充总裁,议定参预之任,商榷新政,草定宪法,於是谋议详而章程密矣。日本之强,效原於此。


  皇上若决定变法,请先举三者。大集群臣於天坛太庙,或御乾清门,诏定国是,躬申誓戒,除旧布新,与民更始。今群臣具名上表,咸革旧习,黾勉维新,否则自陈免官,以激厉众志。一定舆论,设上书处於午门,日轮派御史二人监收,许天下士民,皆得上书。其群僚言事,咸许自逹,不得由堂官代递,以致阻挠。其有称旨者,召见察问,量才擢用,则下情咸通,群才辐辏矣。设制度局於内廷,选天下通才十数人,入直其中,王公卿士,仪皆平等,略如圣祖设南书房,世宗设军机处例。皇上每日亲临商榷,何者宜增,何者宜改,何者当存,何者当删,损益庶政,重定章程,然后敷布施行,乃不谬紊。


  近泰西政论,皆言三权:有议政之官,有行政之官,有司法之官。三权立,然后政体备。以我朝论之,皇上则为元首,百体所从,军机号为政府,出纳王命,然跪对顷刻,未能谋议,但为喉舌之司。未当论思之寄。若部寺督抚,仅为行政之官,譬於手足,但供奔持,岂预谋议。且部臣以守例为职,而以新政与之议,事既违例,势必反驳而已,安有以手足而参谋猷哉?近者新政,多下总署,总署但任外交,岂能兼营商务?况员多年老,或兼数差,共议新政,取决俄顷,欲其详美,势必不能。若御史为耳目之官,刑曹当司法之寄,百官皆备,而独无左右谋议之人,专任论思之寄。然而新政之行否,实关军国之安危。而言者妄称施行,主者不知别择,无专司为之讨论,无宪法为之著明,浪付有司,听其抑扬,恶之者驳诘而不行,决之者倉卒而不尽,依违者狐疑而莫定,从之者条书而不详。是犹范人之形,有头目手足口舌身体,而独无心思,必至冥行蹢埴,颠倒狂瞀而后已。以此而求新政之能行,岂可得哉?故制度局之设,尤为变法之原也。然今之部寺,率皆守旧之官,骤与改革,势实难行,既立制度局总其纲,宜立十二局分其事:


  一曰法律局。外人来者,自治其民,不与我平等之权利,实为非常之国耻。彼以我刑律太重而法规不同故也。今宜采罗马及英美德法日本之律,重定施行,不能骤行内地,亦当先行於通商各口。其民法、民律、商法、市则、舶则、讼律、军律、国际公法,西人皆极详明,既不能闭关绝市,则通商交际势不能不概予通行。然既无律法,吏民无所率从,必致更滋百弊。且各种

  ① 颐和园,误,当作南海。下同。


  新法,皆我所夙无、而事势所宜,可補我所未备。故宜有专司,採定各律,以定率从。


  二曰度支局。我国地比欧洲,人数倍之,然患贫实甚,所入乃下等於智利希腊小国,无理财之政故也。西人新法,纸币、银行、印税、证券、讼纸、信纸、烟酒税、矿产、山林、公债,皆致万万,多我所无,宜开新局专任之。


  三曰学校局。自京师立大学,各省立高等中学,府县立中小学及专门学,若海、陆、医、律、师范各学,编译西书,分定课级,非礼部所能办,宜立局而责成焉。


  四曰农局。举国之农田、山林、水产、畜牧,料量其土宜,请求其进步改良焉。


  五曰工局。司举国之制造机器美术,特许其新制而鼓厉之,其船舶、市场、新造之桥梁、堤岸、道路成属焉。


  六曰商局。举国之商务、商学、商会、商情、商货、商律,专任请求激厉之。

  七曰铁路局。举国之应修铁路,绘图、定例权限咸属焉。


  八曰邮政局。举国皆行邮政以通信,命各省府县乡,咸立分局,并电线属焉。

  九曰矿务局。举国之矿产、矿税、矿学属焉。


  十曰游会局。凡举国各政会、学会、教会、游历、游学各会,司其政律而鼓舞之。

  十一曰陆军局。选编国民为兵,而司其教练。

  十二曰海军局。治铁舰练军之事。


  十二局设,庶政可得而举矣。然国政之立,皆以为民,民政不举,等於具文而已。


  夫地方之治,皆起於民。而县令之下,仅一二簿尉杂流,未尝托以民治。县令重任而选*,俸薄而官卑,自治狱催科外,馀皆置之度外。其上乃有藩臬道府之辖,经累四重,乃至督抚,而后達於上。藩臬道府,拱手无事,皆为冗员,徒增文书费厚禄而已。一省事权,皆在督抚,然必久累资劳,乃至此位,地大事繁,年老精衰,旧制且望而生畏,望其请求新政而举行之,必不可得。向者兴学堂、农商之诏累下矣,而各直省多以空文塞责,亦可见矣。日本以知县上隶於国,汉制百郡以太守达天子。我地大不能同日本,宜用汉制,每道设一民政局,妙选通才,督办其事。用南书房及学政例,自一品至七品京朝官,皆可为之。准其专摺奏事,体制与督抚平等。用出使例,听其自辟参赞随员,俾其指臂收得人之助。其本道有才者,即可特授,否则开缺另候简用,即以道缺给之。先拨厘税,俾其创办新政。每县设民政分局督办,派员会同地方绅士治之,除刑狱赋税暂时仍归知县外,凡地图、户口、道路、山林、学校、农工、商务、卫生、警捕,皆次第举行。三月而备其规模,一年而责其成效。如此则内外并举,臂指灵通,宪章草定,奉行有準,然后变法可成,新政有效也。若夫广遣亲王大臣游历以通外情,大译西书、游学外国以得新学,厚俸禄以养廉耻,变通科举以育人才,皆宜先行者。


  犹虑强邻四逼,不能容我从容图治也。且我民穷国匮,新政何以举行?


  闻日本之变法也,先行纸币,立银行,财源通流,遂以足维新之用。今宜大籌数万万之款,立局以造纸币,各省分设银行,用印度田税之法,仿各国印花之税,我地大物博,可增十倍。然后郡县徧立各种学堂,沿海皆设武备学院,大购铁舰五十艘,急练民兵百万,则气象丕变,维新有图,虽不敢望自强,亦庶几可以自保。


  臣愚夙夜憂国,统筹大局,思之至详。其能举而行之,惟皇上之明;其不能举而行之,惟诸臣之罪。时阽国危,谨竭愚诚,伏乞皇上圣鉴。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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