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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思想家的理想政体观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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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太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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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9 03:4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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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思想史中,无论是来自古典政治学鼻祖的亚里氏多德,亦或是机械唯物主义正宗的霍布斯,或者是自由主义奠基人洛克,在他们宏澜巨述中无不上溯发轫于一个最基本前提,即人最初是以一个体存在的动物。无论这种说法是经验性判断还是先验的逻辑推理,历史总有那么一个时刻,让具有不同具体利益的人结合成了一个群体。从这一时刻起,人类的历史进程既面对着一个巨大的悖论。一方面不同的个体通过合作产生了在个体状态下更大的社会产出,而产出的分配存在的不均衡在个体之间形成了足以毁灭群体合作共识,造成结合群体破裂的利益分歧,这种产出分配制度的局限造成了我们看到的人类历史上繁荣的城邦,帝国由繁荣,走向衰败,继而内乱最终崩溃的蜕变循环。于是,如何让人类结合体内的规则保持正义与效率而不趋于瓦解,如何使结合体的权力输出更加公正以化解群体内不同地位的阶层的怨愤,如何令权力更好的为个体服务而不致分配者的人性走向堕落,这一切人类结合体的制度设计,成为了历来的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哲学家不懈思索的问题。人类最初面临的的这个群体性困境,我们今天称之为政体问题。

自古希腊城邦时代的柏拉图始(或者更早,但已无从考证),人类开始探讨不同的城邦制度设计会对城邦成长和处于其内部不同等级的人产生的巨大差别的影响,柏拉图以及他的后人,将这些制度设计进行分类,这些分类对于我们今天辨别不同的国家的政体仍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无论这些政治思想家们分类方式怎样天差地别,无论他们所处的时代背景怎样时移俗易,在一点上他们是一致的,即将各种政体的因素混合起来的政制形式是最现实的,也是最优良的。今天这种混合政体的观念经过后人的演绎逐渐发展为三权分立,并广泛应用于国家的政治实践当中。然而以上的共识并非四海皆准,今天的欧美国家中,如果谁将混合政体同他们三权分立等量齐观,其必贻笑大方。另外即便深信两者必有渊源的思想同道,也往往视之为现代语境下后者对古典语境下的前者的质变,而忽视前者到后者的其实是有一个渐变发展过程。我认为从最原始的混合政体到今天最发达的三权分立理论,从柏拉图开始,经过其弟子亚里氏多德发展,后至波利比阿移植,西塞罗完善,马基雅维利复兴,洛克的创新,孟德斯鸠的综合,乃至联邦党人的实践改造,实际上经历了混合制,混合制约,混合制衡,混合性分权,分权制约分权制衡这六个阶段。为了说明我所界定的这种渐变过程,我们将从政治思想家的理论论述中分析从混合政体到三权分立的具体制度思想变迁。

一.  人性混合与完美政体---希腊时代的混和思想起源

1.  走出理想国---柏拉图的政体混合观点

柏拉图其人生逢乱世之中,他所成长的年代正是煊赫一时的雅典城邦政治因波罗奔尼撒的战败而走向萎靡,僭主民主混乱纷争的时代,在这之前希腊诸岛大大小小不同制度的城邦存在以久,谁曾想柏拉图竟成为对这些城邦制度进行思考并大胆建构的第一人。柏拉图极恶民主,这与其导师苏格拉底死于民怨不无关系,因而在其早年所撰写的理想国中,以精英统治为至上,柏拉图倡求正义,所谓人个安命,因材授业,在他看来作为城邦统治者的任务应当是极具最高理性的哲学王,一切城邦人民置于最高的理性同属之下,则无所不和谐,无所不优越。然而理想国最大的败笔是柏拉图在现实中找不到实践的基础,柏拉图成年曾游走近东,推销理想国却壮志难酬,这迫使他开始走出理想的幻景,向现实靠拢。柏拉图晚年撰述《法律篇》重提了理想国的中四种恶的政体,即荣誉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僭主政体,在他看来人性和国家是同构的,不同的政体即发挥了人性中不同的部分。荣誉政体发挥着人的激情,寡头政体则适应人的欲望,民主政体发挥着人自由的天性。《法律篇》中柏拉图纵观波斯,迈锡尼,斯巴达。他以为斯巴达之长存而前两者之不在的原因,在于斯巴达国王接受了法律的制约,继而依据于此柏拉图其首提权力要素的“比例意识“ "" [url=http://kangziran900097.blog.hexun.com/kangziran900097/adminarticleedit.aspx?admin=1#_edn1" name=_ednref1>[①][/url],认为斯巴达就是比例意识的运用的体现,斯巴达的二王---二十八长老---监查官制使斯巴达兼具独裁制,民主制,贵族制的因素,另外在柏拉图那里,君主制和民主制是一切政治制度的母体,其他一切制度都是两者的变体,而波斯和雅典分别是两者的极端形式,前者是发挥着人的智慧却过分的奴役,后者人拥有大量自由,却导致盲从放纵,柏拉图以两者折中为上善,即能发挥智慧的因素,同时不失自由,在他人国同构的预设中,结合人性中最完美的因素而结合的政体,其以为必然也是相当完美的,必然也能发挥所有人性中最优良的一面,明眼观之这这种以为混合可以带来完善,带来完美的原始政体观念,其中无不渗透着混合政体思想的最初的理念。

2. 从经验中来---亚里氏多德的共和制

继柏拉图之后,其弟子亚里氏多德将混合政体观进一步发扬,亚里氏多德不同与其导师,他非出身豪门,故此少失柏氏之高鹜,华美,而多显现实,质朴。亚氏从希腊半岛现实城邦出发,遍阅诸国成各国宪制150余篇,亚氏将政体种类一分为六,依次为君主制,贵族制,共和制,以及其变体僭主制,寡头制,民主制,其中每一个大类又都被划分为从温和到极端的若干类型。亚氏认为优良制度安排应围绕正义展开,公平正义应是优良政体的核心原则。在他看来不同政体,其所持的正义标准,平等观念各不相同,则政体宗旨亦大相径庭,他举例为证,如平民政体以自由出身而论平等,寡头政体则凭以财富多寡而论平等。亚历士多德神游各类政制之间,思究至上政体,为给城邦的公平正义下准确的定义,他首先区分了两种正义的类型,即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前者就是根据每个人不同的地位、财产、能力或者贡献等因素给予不同的待遇。后者则是指无差别地给予一切人以均等之对待。与之相对应,他把平等分为比例的平等与算术的平等。以此逻辑,亚氏以为优良政体核心原则的正义就是避免极端而兼顾社会整体利益的正义,故而任何一个纯粹的政体——纯粹的君主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等均不能堪称为理想类型,因为它们都不能实现真正的正义,理想的政体应是体现了正义各方面标准的各种纯粹政体的混合,亚氏理论至此点到为止,便开始在现实中寻思,现实中他没有其导师柏拉图的仇恨民主的心结,也缺乏柏拉图的极端理想主义精神,亚里士多德本人认为以中产阶级为基础、由中产阶级执掌政权的共和政体是最良好、最稳定的政体,因为中产阶级处于极贫、极富两者之间,既不象穷人那样希图他人的财物,也不象富人那样资产多得引起穷人的觊觎,过着无忧无惧的平安生活,“无过不及,庸言致祥;生息斯邦,乐此中行” "" [url=http://kangziran900097.blog.hexun.com/kangziran900097/adminarticleedit.aspx?admin=1#_edn2" name=_ednref2>[②][/url],最符合“中庸”之德,最能顺从理性。故而他遍阅各国政制,其中首推共和,但是在他看来,现实之中,理想的共和精神恐鲜有存在,而多以其变体寡头制和平民制为继次,前者以欲望,财富为基准,后者则多从自由,平等之理念,亚氏以为如能将两者混合为一,则兼具两者优点,成为可求之上善。自此亚里士多德再谈混合政体,立意颇似其导师柏拉图。

3.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古希腊朴素混合制

对比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混合政体观,其旨意小未尽同,然而大相其趣,柏拉图以兼具美德和自由的君主制---民主制混合为标榜,亚里士多德则推崇包含欲望财富与自由平等的寡头制---平民制为上善,两人倡求的混合都已人性的构成为前提,在他们眼中,人性同国家乃同构之物,国家的不同政体发挥了人性的不同方面,柏拉图的美德—自由混合体,亚里士多德的财富---自由混合体,在他们看来通过不同政体的混合能将人性之优点综合,而将人性之缺点摒弃,二者为何有此奇想,无不与希腊的城邦精神有关。我想现代社会中本质上法律与政治生活相联系,伦理则与社会生活相联系,古希腊城邦之中,乃是熟人社会,政治生活与社会生活是同一的,政治层面往往藉由伦理而得到表现,希腊先哲以伦理为先导,希望通过混合政体将人性中善的的几个方面得到发扬,最终实现城邦的本质,即实现最高的善。

其次古希腊的城邦社会从总体精神上来讲是具密尔所定义的“直接民主“的特征的,希腊人以城邦为国家,以政治参与为社会生活,每个公民有义务参与政治成为希腊诸邦的普世性原则,在这种城邦精神下,国家权力天然具有一种像社会各个等级开放的特征,正如帕纳戈普罗斯所说那样“希腊的柏拉图,亚历士多德和其他学者对混合政体概念有一个清晰地认识,混合政体是作为这样一种制度结构:通过反映共同体中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要求,从而建构了利益平衡“ "" [url=http://kangziran900097.blog.hexun.com/kangziran900097/adminarticleedit.aspx?admin=1#_edn3" name=_ednref3>[③][/url]城邦政治的开放性,成为希腊混合思想起源的现实基础。

然而古希腊哲学家的混合政体,没有强调后人的平衡,制约原则,更没有权力分立的观念,仅单单就混合不同因素而而达到的理想状态作出预设,尽管柏拉图的《法律篇》曾提到过斯巴达权力的制约性,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也渗透着分权的思想,然而前者并没有进一步将权力制约同混合制相联系,后也的分权概念也仅仅上是各种政体的政治分工概念,不同于今天在人民主权语境下的权力性质上的区分,这些都决定希腊的混合政体思想无疑具有朴素性与理想性,然而在这里我们毕竟已经看到混合政体的雏形,混合而能实现优治的政体思考已经开始出现,只待后人将其完善。

二.         制衡混合下的共和国精神---混和政体在古罗马完善

1.希腊罗马的连结者―――波利比乌斯

亚里士多德遍查希腊城邦制度成书《政治学》,其书可称希腊城邦制度的挽词,此书传世之时希腊诸岛既为马其顿帝国所征服,后又为西方帝国罗马所控制。自此,希腊历史舞台中心的地位已为罗马人所替代。波利比乌斯恰生逢这一文明重心转移之时,其为希腊贵族后裔,随豪族之伍赴罗马作为人质。罗马不同于希腊,讲求实用而缺乏理论,波利比乌斯深受希腊哲学理论熏陶,同时深感罗马政治实践,自然别具非凡,兼容东西。波利比乌斯以希腊的混和政治思想来分析罗马的共和国实践,在他看来,罗马共和国之所以赢得三次布匿战争的胜利,灭迦太基,制希腊诸邦,征服西班牙,雄霸地中海,长盛不衰,欣欣向荣,其根本的原因在于,罗马共和国的混合政体。玻利比乌斯以为,罗马共和国的执政官,元老院和公民大会制混合了希腊政治理论中,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的因素,并使这三者“精确的调整并处于恰好平衡的状态” "" [url=http://kangziran900097.blog.hexun.com/kangziran900097/adminarticleedit.aspx?admin=1#_edn4" name=_ednref4>[④][/url]他指出“如果人们只注意执政官的权力, 那罗马国家就完全是君主制政体;如果人们只注意元老院的权力, 它又完全是贵族政体;而如果只注意民众的权力,它显然又是民主政体。” "" [url=http://kangziran900097.blog.hexun.com/kangziran900097/adminarticleedit.aspx?admin=1#_edn5" name=_ednref5>[⑤][/url],三者相互牵制,相互合作促成了罗马避免走向政体衰败的循合圈。

波利比乌斯以罗马现实政治运作为证明,以执政官出征为例,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理固宜然。然而没有公民大会同元老院的支持,则国内给养不济,执政官政令难行。另外元老院决定期满的执政官去留任免,决定是否为执政官举行凯旋仪式。元老院以此权利,便左右了执政官的政治生涯,形成制约。至于人民, 在执政官而言更不可或缺,条约废立,战争停始,皆出于此。执政官卸任归田, 必向人民述职,定夺政绩。总而言之执政官权力系于人手不敢妄自作为。 其次元老院虽然权力巨大,亦必依循民意,无民意使然,则不能轻易量罪判刑,元老之地位名分。皆人民所赐。最重要的是,如果任何一个保民官干预, 元老院就不能最终决定任何事情,甚至不能举行会议。 而保民官总是唯人民意志是出,故而元老院惧怕人民, 尊重民意。反之,人民亦必尊重元老院。罗马法官照看邢案诉讼,攸关民情,而法官人选皆为元老院所出, 公民若染指邢讼,则任元老摆布, 怯于抵制元老院的决定。最后,单个公民也不愿去反对执政官的计划, 因为战斗之中,执政官可麾指大军令行禁止,为众生司命。 在分别叙述了执政官、元老院和人民的权力及其关系之后,波利比乌斯道:“权力就是这样组织的,每个部分牵制其它部分, 又与之合作,在所有紧急情况下,它们的联合又是非常适当的。所以, 难以发现比这再好的政治制度了。”  "" [url=http://kangziran900097.blog.hexun.com/kangziran900097/adminarticleedit.aspx?admin=1#_edn6" name=_ednref6>[⑥][/url]

波利比乌斯的混和政体论非源自书斋雅兴,而着眼于入世情怀,故而能成为将希腊政体学说嫁接到罗马现实运作的第一人。他在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雏形框架下,进一步发扬混合政体学说,首次明确到了不同混合因素之间的平衡原则制约原则, 他说这种混合政体“集君主制、 贵族制和民主制的优点于一身,又不使其中任何一个原则过分地膨胀, 从而蜕变为自己的对立面。每一种力量都被其它两个所抵消, 任何一个都不能压倒和超过其它力量。因此, 这个政体能够保持长时间的均衡状态。” "" [url=http://kangziran900097.blog.hexun.com/kangziran900097/adminarticleedit.aspx?admin=1#_edn7" name=_ednref7>[⑦][/url],然而在这之中波利比乌斯将平衡原则同制约原则混淆为一,自然失其大谬,在他看来三种整体因素大小均保持一般,勿使一者膨胀,则任何一个都不能压倒和超过其它力量,每一种力量都被其它两个所抵消,然而平衡何故能产生制约,制约再先还是平衡为重,波利比乌斯在此处晦暗不明,未道要的,统而观之波利比乌斯强调制约而省述平衡,我们可称之为制约混合制。

2.西塞罗的平衡政治

以罗马之共和魅力,探究其根本者必不止波利比乌斯一人,同亚里士多德一样显贵西塞罗再论罗马共和政体之时,正是罗马共和国行将没落之时,此说不久即为现政之挽歌。西塞罗效仿先贤将传统的政体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王政,在这种政体之下,最高权力有一人即国王掌握;第二类为贵族政体,最高权力由一些选举出来的人即贵族掌握;第三类为民主政体,在这种政体下,一切权力归人民。在西塞罗看来,这三类政体在西塞罗看来本身都不是完善的,各有其缺陷,并最终总是会蜕变,无可避免地顺着一条或急速或平滑的道路通向这种或那种不幸。王政之下,空有君主智慧而无人民权利,他甚至不愿称这样的国家为“国家”,那里不存在“人民的事业”,“什么都不属于人民,人民却属于一个人。 "" [url=http://kangziran900097.blog.hexun.com/kangziran900097/adminarticleedit.aspx?admin=1#_edn8" name=_ednref8>[⑧][/url]”。对于贵族制,西塞罗认为其缺陷同君主制本质相似,虽然是充满才德,出身高贵的群体控制国家,然而人民没有掌控大部分权力。即便如此,西塞罗最为惮惧的还是民主制,他认为“在这样的国家里必然一切都享有充分的自由;父亲惧怕儿子,儿女蔑视父亲,廉耻之感消失;教师害怕学生,对他们奉承,学生鄙视教师;年轻人故作老成持重,老年人不顾体面地玩年轻人的游戏,以求自己不遭年轻人厌恶,不显得过分庄重。其结果是,奴隶自由过分,妇女享有男子权利,甚至狗、马、驴在这样的自由条件下也向人发起攻击,逼迫人们为它们让道。” "" [url=http://kangziran900097.blog.hexun.com/kangziran900097/adminarticleedit.aspx?admin=1#_edn9" name=_ednref9>[⑨][/url]民主制下人民只知要求而无节制,一切法律权威公然成为大众否认的对象,如此必不能称其为美。西塞罗希望人民手握国器,同时畏惧过分自由,于是他开出混合政体的药方,治理各种政体固有之顽疾,在西塞罗那里,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波利比乌斯混合政体的相对完美变成了绝对的,西塞罗以罗马共和政体为理想之样本,规划其混合政体的蓝图。 西塞罗眼中的混合政体由三种国家体制适当地混合而成。其特点在于:一是包含卓越的王政因素,二是把一些事情托付给显贵们的权威,三是把另一些事情留给民众们协商和决定。这就是西塞罗所主张的混合政体。这种体制的优点首先是具有一定的公平性,其次是具有稳定性。因为那几种单一体制很容易变成其病态的反面,常常被新的体制所更替,但是这些情况在这种综合性的、合适地混合的国家体制里,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这里不存在任何引起变更的始因。在这里西塞罗在波利比乌斯的基础上更强调混合政体的各部分均衡混合,包含不同社会阶层的各自特点和卓越因素,结合平衡和制约之原则,以我观之是一种制衡性混合政体。

3.由城邦时代走向共和国时代的混合政体

纠察波利比乌斯,西塞罗的混合政体观,有人认为他们是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简单继承,同时西塞罗又是对波利比乌斯思想的无修改的重复,通过对比则知前两者的继承其实是在对后两者重大发展之上,而西塞罗同波利比乌斯的混合政体观,于细微之处也各有侧重。首先希腊先哲们的单纯的讲求混合不同因素的混合政体雏形,在罗马被政治理论家发扬成为各种因素不但混合而且制约平衡的模式,这种制约或平衡的特色反映在代表不同社会阶层的国家机构之间,从伦理学,哲学假定预设走向了现实的政治舞台因而比古希腊时代空谈人性或人的特征的混合学说更具科学性和实用性。另外,波利比乌斯和西塞罗对来看,前者更加侧重不同因素之间的制约,制约引申到不同国家机构的权力相互合作与牵制,后者则在此基础上更看中罗马共和国的平衡因素,认为君主,贵族,民主的因素相互共存,不要有所偏废。总而言之,混合政体学说在罗马时代由雏形走向完善,必然与罗马共和国这个实践摹本深有牵涉,而这个共和国不但不自觉地实践着城邦时代哲人的政治假设,更在运作过程中自身蕴含着为后世所延伸的基本政治原则,诸如分权原则,对抗模式,千年以后,当两个同样如同罗马一样强大的共和国诞生之时,沉寂了千年的混合政体学说再次以新的形式得到重生。

三.         从混合向分权的嬗变---英国宪政主义的曙光

1.政体混合说与权力分立说异同与渐变

罗马以来经典的混合政体学说,自马基雅维利的《论李维》之后便鲜有提及,取而代之的是人类的理想政体模式开始由混合模型向分立模型嬗变,前者大致分类两种类型,一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希腊先贤提倡的以人性中的因素,不同社会阶层为混合基准的城邦法则,二是以波利比乌斯,西塞罗等罗马国士推崇的按照不同政治派别,利益群体为制衡基准的共和国精神,无论其两者细微之处分野多大,终归殊途同归。两者具以国家为一整体,上至君王卿相,下及贩夫走卒无不含蕴其中,各有所归,故能因此协调万类,终致和谐。权力分立则以政府职能为观察视角,从权力的性质上加以区分,防止政治权力集于一处而致国家倾斜,不能长久。从两种理论的理论基础上来看,混合政体是将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平民阶层纳入到国家最高权力体制之内,作为分享国家主权的一部分维持国家运转的稳定与正义,而自洛克以后分权学说则是在人民主权即人民完全享有国家最高权力的基础上,以权力之间的划分和制衡保障防止国家权力的膨胀。前者是非民主制的语境下,通过混合政体给于人民一定参与主权的权力,后者则是在人民享有最高主权的语境下,通过分权制衡防止国家权力对人民主权的颠覆。前者通过对不同因素的混合而对国家权利进行建构,后者则区分政府职能性质对国家权力进行解构。前者以不同因素量的混合达到国家权力的公平分配,后者则以不同权利质的区分保证政府行为的平衡运作,因而可以说权力分立是对政体混合的由量到质的发展,是在国家优先的时代中给于人民参与补偿向在人民优先的时代中防止国家对人民的侵犯的质变。

权力分立严格来说并非近代产物,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西塞罗《论共和国》均有陈述,然而古典权力分立思想更多地体现于政府部门的不同分工的分立,而不是近代政府职能的权力性质的分立,两者的理念所能应用的语境也大不相同。英国人洛克首倡近代分权观念,完成混合政体向权力分立观的转变,开始实现人民控制国家的渗透性控制向垄断关键权力的控制。然而自此之后,后人以为混合政体观自此消失或着为权力分立论所替代,实际不然,如果考察洛克之后的分权论著,后者正是在重返前者的语境下进行发扬创新的,故而混合政体原则往往与分权学说相互渗透,重叠共存。

2.混合色彩的权力分立---政府论与洛克分权观念

洛克之《政府论》洋洋数万言,其中首倡分权,议会主权,有限政府之原则若干,开自由主义风气之先,后世以为当时洛克主义已成思潮,其实不然。洛克撰述《政府论》之时前有布丹,霍布斯之绝对主权理论,墨尔菲君权神授思想,后有卢梭唯公意的极权主义根源,洛克于绝对主义思潮当中独树一帜,立而不到,应与当时英国时事牵连甚深。洛克之理论为辉格党立言,主张限制君权,重视议会,以英国议会传统为模本,架构其君主立宪体系。《政府论》中洛克将国家权力一分为三为立法权,行政权,外交权。三者之中洛克以立法权为最高,其他权力为其服务,洛克认为行政权外交权如果委以不同人必然使国家分裂,政令难行,故而应当合一。立法权和后两权如果有一人掌制则权力缺乏约束,导致滥用,以洛克之见立法权频繁行使,不利稳定,故而设议会代表民意,行政权行使机关应当常在以应对突发事件,在他看来按政治传统君主应当为最高行政官,洛克分权思想虽然与现在分权理论未必一致,甚至稍显幼稚,然而分权的基本范式以定,洛克首开风气为未来劈丘摧峦,只等宪政大潮滚滚而来。

此外《政府论》中洛克区分政体为君主制,寡头制,民主制,混合制,前三者重弹前人老调,不值一提,而洛克的混合政体定义,颇具一格,他认为“立法权起初由大多数人交给一个人,在终身期内或其他限度内限期行使,然后把最高权力回收 "" [url=http://kangziran900097.blog.hexun.com/kangziran900097/adminarticleedit.aspx?admin=1#_edn10" name=_ednref10>[⑩][/url]。在立法权重新归属与大多数人时,多数人可以把他重新交给他们满意的人,从而组成新的政府形式“(政府论)这样的政体可称为混合政体,故可以说议会由人民选举,代人民立法,议会存亡实为人民所把握,换而言之即法系民情,民为法本。再此前提之下,我们隐隐看到洛克理论暗含的两套制度理想的嵌套交汇,始成体系。洛克分立法权和行政外交两权,同时人民主前者,君主控后者,一方面议会掌立法权,同时议会为人民选举,代人民立法,一方面君主掌控行政外交,法律之下总揽御要,故而我们看到民主制和君主制混合的思想在洛克那里若有所现,权分立亦有体现,两种等级因素各垄断不同性质的权力,民主制因素同立法权连结,君主制因素同行政外交权连结,混合政体和权力分立的两种理念水乳交融,相得益彰,这一切等于为国家权力上了双重保险,难怪英国宪政体制以此为理论根基,而三百年未出变局。

然而,洛克之时分权学说毕竟刚刚兴起,未能动摇混合制衡政体千年之根基,两种控制国家之模式尚在激烈交锋,洛克提倡分权同时暗含混合思想,正是两者交锋的初步产物,然而波利比乌斯,西塞罗笔下的混合制衡政体尚有制衡观念未为洛克所尽道,洛克之政府空有分权混合而彼此之权互不牵制合作,实践之中难免走先权立间的孤闭与对峙,于国不利,故不免遗憾。然无论怎样,洛克的混合分权以在立宪主义在盎格鲁---萨克逊文明之中插秧下种,后经孟德斯鸠整合,联邦党人完善,方终成今日西方社会举目所见之宪政。

        四.完美的终极―――孟德斯鸠与美国政体实践

1.从混合制衡与权力分立间诞生的----孟德斯鸠的分立制衡说

洛克以后诸年,混合制衡思想同权力分立说碰撞不止,然而正是如此,也为洛克后人思考国家最优政制而开拓了新的思路,法学家,政论家走出凡最佳必谈混合的局限,开始从新的角度思考着国家政制的构建形式。洛克那里,混合制衡和分权学说已开始结合,然而孕育尚不成熟,产下洛克混合分权思想之怪胎,体系缺略而稍显幼稚,甚至不伦不类。法国人孟德斯鸠承洛克遗风,并包古人政体学说新开分权制衡气象,完全将混合思想,制衡思想,分立合而为一,集其大成。从此古典混合政体学说和近代权力分立学说结合之产物大状基本已定。

孟德斯鸠同洛克一样,以英国君主议会的对抗模式为范本,阐述其政治理论。然而洛克时代之英国和孟德思鸠之英国政治风气大有变迁,内阁制已完全形成,君主权力进一步受到约束。故而孟德斯鸠之思想同洛克未必尽同,甚至有所矛盾也在意料之中。施特劳斯以为“孟德斯鸠没有严格的像洛克那样划分政府权力。孟德斯鸠将国内法律和对外政策都归为一种权力,同时也给司法以独立的地位,简单的说,他的目的是保证给公民亦比洛克的系统所能给与德更大的安全。“ "" [url=http://kangziran900097.blog.hexun.com/kangziran900097/adminarticleedit.aspx?admin=1#_edn11" name=_ednref11>[11][/url]孟德斯鸠将政府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发扬洛克遗风而使之完善化,科学化,确立了今天宪政国家的基本的权力划分规范。然而在《论法的精神》当中,孟德斯鸠着重讨论立法权,行政权以及两者关系,对司法权一带而过,未加重肯,其思想倾向又同洛克相若。但分权并非孟德斯鸠思想之精髓,权力制约,特别是混合国家不同阶层的分权制约才是孟德斯鸠高超之处。其时,英国政治领域出现君主,上院,下院三种机构分离之情形,其中上院为贵族院,代表贵族利益,下院位是平民院,以人民意志为先。混合政体的因素已在英国的政治传统中自发出现。孟德斯鸠以之为蓝本,进一步认为行政权需要对突发事件进行决断的能力,故交给君主为宜,上下两院同为立法机关掌握立法权,同时贵族院掌握一部分司法权,由人民中选举的陪审员掌握一定的司法权。并且《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认为三者之间应当相互制约以保障人民自由,掌握行政权的君主可以干涉立法,然而其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立法机关的内具有否决权而无创制权的上院和掌握大部分立法权的下院相互牵制。由此可见,尽管孟德斯鸠在此未加细述,细而观之则发现具有对下院立法否决权的上院同时具有部分司法权,因而形成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制约,同时代表平民的下院又同司法系统内的人民陪审员有共同利益,故而立法系统也可以对司法系统实现制约,尽管《论法的精神》当中对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未加说明,但它必然意识到当时英国内阁制已经形成,君主行政大权有利行使必倚赖内阁成员,而内阁成多皆为上院议员,上院兼具部分司法权,司法行政两权关系,在此不言自明。最终我们看到,平民,贵族,君主三大阶层利益在政府各有体现,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权力在政府相互制约,同时立法权,司法权又各具平民,贵族之混合,兼具各方利益,形成层层制约。孟德斯鸠的政府体系逻辑之精缜,尽管以英国君主立宪的现实政治为蓝本,却仿若神来之笔勾画的理想国度,这无不与当时机械唯物主义观,和唯理性主义深有关系。总而言之,洛克之时,混合政体的制衡同权力分立结合尚不严密,故而洛克给只给国家上了双重保险,而孟德斯鸠将两种观念进一步缜合,正如斯科特所说“波利比乌斯系统地阐述了对抗性权力的概念,但直到18世纪对抗性权力的概念才完全脱离混合政体学说“ "" [url=http://kangziran900097.blog.hexun.com/kangziran900097/adminarticleedit.aspx?admin=1#_edn12" name=_ednref12>[12][/url]孟德斯鸠正是将制衡的对抗观念开始同分权相结合,带有混合性质的分权制约等于给国家权力上了三重保险,难怪在两人死后的三百年里,以孟德斯鸠思想为范本的美利坚竟创造了比以洛克为范本的英格兰更大的奇迹。

2.罗马第二共和国------美国的三权分立实践

如前文所说,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所倡导的分权制约主义,仿若神来之笔构建的理想国度,可能正是因为它太具理想性,建构性,充满传统色彩的欧洲大陆很难有它实践的沃土。然而千里之外的大洋对岸,正有如此非常之国,孟德斯鸠的分权制约成为那里开国精英妄图通过理性建构国家制度的利器。无论联邦党人和民主共和党人在联邦中央地方权力观上分歧有多大,但是同们所具有共识是通过分权,使权力制约权力。在美国开国先贤那里,以杰斐逊为代表的民主共和党人主张尽量限制立法权,以汉密尔顿,麦迪逊为代表的联邦党人主张削弱行政权力,两派综合作用的结果实美国政治架构中司法权力被大大加强。因而,在孟德斯鸠的著述中被忽视的司法作用,在美国的实践中得到凸现,无形中使分立的三种权力在各自的制衡领域得到平均,因而比孟德斯鸠的分权制约更具平衡性,另外,无论是杰弗逊的著作,还是《联邦党人文集》更加提倡在制约前提下,三权的平衡,唯有平衡才能使制约有效而稳定。由此我们看到国父们设计的门过政治体系,总统,参政两院,司法机关,比孟德斯鸠的分权制约在实质上更有力,简而言之,总统有否决议会法案之权力,议会有批准总统提名,弹劾总统之能力,法院有权裁定议会的立法违宪,而议会对大法官提名人选有批准权,总统提名大法官,而大法官对总统有权进行司法审查,三种关系环环相扣。对比美国的政治实践,孟德斯鸠在三者关系上的特别是司法和行政权,立法对行政权关系阐述的模糊,相形之下,似有黯然失色之状。可以说美国的政治实践是三权分立、三权均衡、三权制约,从而进一步发扬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三权制约的理论。如果说西塞罗在波利比乌斯的基础上由混合制约,走向了带有平衡性质的混合制衡,则美国制度先父们在孟德斯鸠的基础上由分权制约,走向了分权制衡。本人对美国政制不甚了解,不敢妄言,然而深知混合政体同权力分立之结合在此最终完善,分权学说袭承混合政体的制衡思想,终于以分权制衡的形式在美国得到实践,两千年之前的古罗马因为运作着当时最为先进的混合政体而称雄一时,两千年后同样的掌握着近代最先进分权制衡制的美国,似乎在以罗马第二共和国的形式,重现着当年的历史。 

尾述:政治,国家诞生之始,如何令国家规则之中正义与效率兼具而不趋瓦解,如何使政府权力输出更加公正以化解群体内不同地位的阶层的怨愤,如何令权力更好的为个体服务而不致分配者的人性走向堕落,围绕着这个主轴,历来的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哲学家开始不懈思索人类的最佳政体观。正如同人类文明是在黑格尔哲学描述的不断积累的增量上实现一次次质变一样,从古希腊哲人的混合带来完美的理想主义情节,到罗马法学家的混合因素制约产生社会利益平衡的学说,再到划分不同权力相互制衡以保障人民主权的理念,人类历史的最佳政体观,即从混合政体到三权分立,亦可以看作是思想家对历史继承与发扬的量变基础上的不断质变。一些人认为政治学不存在进步发展的问题,后人先进的政治思想很可能是对前人理念的复归,然而我认为这种复归往往是重返前人的理念前提而做出创新性发扬。如果真正如这些人所认为的那样,人类的政治史也许早就终结,至少在混合政体向三权分立的渐变发展过程中,我们没能看到这种趋向,或许这种规律在其他的领域也是一样。

                                                                                                                                                                                                                                                                                          2006年11月于人大东风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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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rl=http://kangziran900097.blog.hexun.com/kangziran900097/adminarticleedit.aspx?admin=1#_ednref1" name=_edn1>[①][/url]柏拉图《法律篇》


"" [url=http://kangziran900097.blog.hexun.com/kangziran900097/adminarticleedit.aspx?admin=1#_ednref2" name=_edn2>[②][/url]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 [url=http://kangziran900097.blog.hexun.com/kangziran900097/adminarticleedit.aspx?admin=1#_ednref3" name=_edn3>[③][/url]萨拜因《政治学说史》


"" [url=http://kangziran900097.blog.hexun.com/kangziran900097/adminarticleedit.aspx?admin=1#_ednref4" name=_edn4>[④][/url]波利比乌斯《历史》


"" [url=http://kangziran900097.blog.hexun.com/kangziran900097/adminarticleedit.aspx?admin=1#_ednref5" name=_edn5>[⑤][/url] 同上


"" [url=http://kangziran900097.blog.hexun.com/kangziran900097/adminarticleedit.aspx?admin=1#_ednref6" name=_edn6>[⑥][/url] 同上


"" [url=http://kangziran900097.blog.hexun.com/kangziran900097/adminarticleedit.aspx?admin=1#_ednref7" name=_edn7>[⑦][/url] 同上


"" [url=http://kangziran900097.blog.hexun.com/kangziran900097/adminarticleedit.aspx?admin=1#_ednref8" name=_edn8>[⑧][/url]西塞罗《论法律,论共和国》


"" [url=http://kangziran900097.blog.hexun.com/kangziran900097/adminarticleedit.aspx?admin=1#_ednref9" name=_edn9>[⑨][/url] 同上


"" [url=http://kangziran900097.blog.hexun.com/kangziran900097/adminarticleedit.aspx?admin=1#_ednref10" name=_edn10>[⑩][/url] 洛克《政府论》


"" [url=http://kangziran900097.blog.hexun.com/kangziran900097/adminarticleedit.aspx?admin=1#_ednref11" name=_edn11>[11][/url] 施特劳斯《政治哲学史》


"" [url=http://kangziran900097.blog.hexun.com/kangziran900097/adminarticleedit.aspx?admin=1#_ednref12" name=_edn12>[12][/url] 斯科特《控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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