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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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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31 19: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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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农业经济中,生产者对生产的最终成果负责,并按实现的产量(或产值)获得劳动报酬的一种生产责任制。亦称农业联产计酬责任制。其特点是:①生产者通过经济合同向企业承包完成最终产品,并据此承包完成生产任务所需的土地、耕畜、生产工具和其他生产投资;②生产者的劳动报酬与他们所生产的产品产量(或产值)直接相联系。
类型  中国的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大体分两类:①以一个作业组或生产队为一个承包单位,所得劳动报酬,再按某种预定的办法在这一集体内部进行分配,如“三包一奖”责任制、联产到组责任制;②以一个农户或一个劳动者为一个承包单位,所得劳动报酬直接归这个农户或劳动者,如联产到劳责任制、包产到户责任制和包干到户责任制等。
发展过程  中国的农业集体所有制合作经济的生产责任制,经历了一个由不联产到联产,由集体联产承包到以户联产承包的发展过程。
不联系产量的生产责任制,不能很好的适应农业生产的特点。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是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它们有自己生长发育的规律。往往劳动过程中断,动植物的自然生长过程仍在继续进行,农业生产的劳动时间和生产时间是不一致的。农业生产没有中间产品,只有生产过程完结,才能形成最终产品。实行不联产的责任制,生产者只对某项作业或某一阶段的作业负责,并不对生产的最终成果负责;其劳动报酬只是按劳动时间或完成的作业量来领取,产品的产量(或产值)能达到多少,则与他们的报酬没有直接关系。这就容易导致生产者出工不出力,或者只追求完成作业的数量、不顾作业质量的情况,不利于调动农民千方百计夺取农业增产的积极性。因此,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村基层干部,通过实践逐步创造出各种形式的联产承包制,来取代不联产的责任制。
联产承包责任制始于50年代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当时,每个高级社分为若干个生产队,多数高级社对生产队实行“三包一奖”制。即农业社把土地、劳力、耕畜和农具固定到生产队使用,生产队向农业社承包投工(工分)、投资(成本)和作物产量(或产值)。如实际产量(或产值)超过承包产量(或产值),生产队除按规定得到劳动报酬外,还要得到一定的奖励工分;如没有特殊原因,例如不可抗御的自然灾害,而造成实产低于包产数,生产队则要受罚,被扣减应得的劳动工分。这样,就把生产者的经济利益同他们的最终劳动成果直接联系起来,调动起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三包一奖”责任制的推行,对改善高级农业社的经营管理,促进农业生产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人民公社化初期,“左”倾思潮泛滥,“三包一奖”责任制一度被废止。“文化大革命”中,联产承包责任制更是被攻击为修正主义的“工分挂帅”、“物质刺激”,横遭批判禁止。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联产承包责任制无论在形式和内容上都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各地曾经较为普遍推行的联产到组责任制,与“三包一奖”责任制的做法相似,只是承包单位由高级社的生产队变为人民公社生产队的作业组。以后,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家庭承包责任制成了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主体形式。
家庭承包责任制的优越性  包产到户责任制,早在50年代中期,就在中国一些农村出现。虽屡遭批判和禁止,却一直不曾在农村绝迹。包产到户,是在生产队集体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以户为单位,按每户人口、劳力的多少承包耕地和农作物产量。包产数以内的农产品交生产队按规定评记工分,参加队里的统一分配,超出包产数之外的产品收益归农户所得。实行包产到户,使生产队过分集中的经营管理权分散到农户手中,以小集体(如作业组)为承包单位所存在的第二次分配中的平均主义问题,也得到较好解决。但由于包产到户仍然是生产队统一分配,与分户经营存在矛盾,且包产到户的做法较繁琐,不易为农民所掌握。因此,包产到户继而演变为包干到户。
包干到户,是生产队在把耕地按每户的人口、劳力承包到户的同时,也把每户应完成的农业税和出售给国家的农产品品种、数量,以及每户应上交给集体的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等,落实到户。农户的产品收益,除了完成上述国家任务和集体提留外,剩余部分全部归农户所得。这种形式比包产到户责任更明确,利益更直接,方法更简便,因而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包干到户是1980年前后开始在中国农村出现的。至1983年底,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本核算单位占全国农村基本核算单位总数的98.6%,其中实行包干到户的约占总数的97%。
以包干到户为主体形式的家庭承包制,使农民有了经营和劳动上的自主权,发挥了小规模经营的长处,克服了过去经营管理过分集中、生产瞎指挥和无人负责,以及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等弊病。这种以分散经营与统一经营相结合的经营形式,既发挥了集体的优越性,又能调动农民个人的积极性,适合当前中国农业生产以手工劳动为主的实际状况。分户承包的家庭经营是合作经济中的一个经营层次。它和私有的个体经济有着本质的区别:①这种家庭经营建立在土地、水利设施等基本农业生产资料公有的基础之上,农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②国家通过农户与生产队签订的经济合同,对农户的生产实行着计划指导;③农民要向生产队集体交纳公积金、公益金和干部补贴等提留;④各地生产队集体还保留着内容不同、程度不等的统一经营的职能。
家庭承包制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中国实践中的新发展。实行以家庭承包制为主体的联产承包制,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调整,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生产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解放了在旧的农村经济体制束缚下的生产力,开辟了农业生产迅速发展的广阔道路。

——《中国大百科全书》 本词条作者:詹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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