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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 英国文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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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9 16: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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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有关文官考试、任用、考核、奖惩、培训、工资、待遇、晋升、调动、离职、退休、职位分类和管理机构等的总称。是英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沿革  英国文官制度建立于19世纪中叶。19世纪以前,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于国王,官员的任免实行恩赐制。1688年确立了君主立宪制,重要官员的任免由议会多数党掌握,盛行任用私人。1700年《吏治澄清法》规定,除各部大臣及国务大臣外,其他官员均不得为议会下院议员。自此,英国官员分政务官与事务官。19世纪初,财政部等机构在大臣之下设政务次官和常务次官。1830年,常务次官在大多数部相继设立,文官制度有了雏形。
1853年议会组织专门委员会,对政府官制和人事制度进行调查,提出《麦克莱报告》。主张考选标准应注意通才,即一般的教育程度及适应能力,反对以应用技术及专门知识为考选条件;职员任用必须经过公开竞争考试。考试及格后接受训练两年,按成绩分派工作。这个报告对英国文官制度产生了极大影响。阿伯丁政府委派S.诺斯科特和C.E.杜威廉全面调查官员任用情况。1854年二人提出了诺斯科特-杜威廉报告即《关于建立英国常任文官制度的报告》。它提出行政效率低下的原因和4项重要建议。从此奠定了英国文官制度的基础。
1855年 5月政府颁布了文官制度改革的第一个枢密院令,成立由 3人组成的、不受党派干涉、独立主持考选事务的文官事务委员会。1870年6月4日政府颁布了关于文官制度改革的第二个枢密院令,确立了公开竞争的考试制度。两个枢密院令确立了英国文官制度的重要原则,通常把1870年枢密院令的颁布作为英国文官制度正式建立的标志。此后,政府在1875~1930年间先后成立各委员会,专门负责调查研究有关人事制度的问题,并颁布一些新的命令和规定。1944~1945年政府实行了文官新训练计划和新考试方法的两项改革。1968年富尔顿报告对英国文官制度进行了全面设计,政府采用了其中的一些改革措施。这是英国文官制度上的一次最重大改革。
内容  英国文官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职位分类制度  1950年后,公务人员分为:①工业人员与非工业人员。工业人员指在国防部所属军工厂、海军码头、邮政系统工作的人员和在研究单位工作的技术人员等。工业人员又分为10类,有自己特殊的工资级别,其性质与一般文官不同。非工业人员指在行政机关办公的文书、行政、各类专业管理人员和外交领事人员。②编制人员与非编制人员。编制人员指政府各部门中享有退休金权利的人员,分财政部主管与各部主管两种。非编制人员多是各部临时聘用或雇用的人员。其待遇和服务条件,与编制人员不同。③普通行政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普通行政人员分为行政、经济、情报、统计等类,服务条件由财政部统一规定,又称“财政部等级文官”。专业技术人员分为科学与技术两类,服务条件一般由各部规定,又称“各部门人员”。普通行政人员在英国公务人员职位分类中占有重要位置,一般分为 4级:行政级职位有常务次官、副常务次官、次官、助理次官、主管等;执行级职位有单位主管、主干执行官、优级主干执行官、主管执行官、优级执行官、高级执行官、执行官等;文书级职位有高级文书官、文书官、秘书文书官和其他文书官,以及文书助理、其他文书助理等;助理文书级,职位有法律人员、统计人员、科学人员、工务专业人员、医务人员、会计专业人员、邮务人员等。1968年富尔顿委员会对职位分类作了调整。将行政级、执行级、文书级、助理文书级、专业和科学技术级、勤杂人员级等 6级,代之以10个职组即:综合、科学、专业技术、训练、法律、警察、秘书、资料处理、研究、社会安全等。在每一职组中,再根据各项工作的性质、种类、责任大小及其所需资格条件,分为若干等。
考选制度  1870年枢密院命令规定,凡未经考试、未持有合格证书者一律不得担任任何行政职务。此后,常务次官以下官员都由考试录用。①考选机关:文官考选原由各部临时组织的考选委员会主持。考选委员会由文官事务委员会及有关各派代表1人组成,以文官委员会代表为主席。他们对应试者进行资格审查和考试。1945年政府对考选机构进行了改革,在文官委员会下设两个常设机构:考选委员会,主持资格考试及个人品能测验;终选委员会,主持口试或面谈。②考试种类:公开考试,凡年龄和资格符合规定的人都可以报名参加。择优录取;有限资格考试,只限政府内部某类或某级在职人员参加;鉴定考试,对被提名的人员进行体格、年龄和性格等方面的考查,并举行合格考试;特种考试,指专业人员的任用考试,一般的方法是个别接见。③考试方法:在实行考选制度早期,考试以笔试为主。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除了加大口试的比重外,还增加了心理测验和实际操作等内容。
考试制度  主要是考勤和考绩,以考绩为主,进行年度的定期考评。第一次世界大战前,考核与晋升权完全掌握在各部部长手中,文官无从表示意见。文官委员会对此也无权干涉。1920年,政府正式在各部设置晋升委员会,专管公务员的定期考绩及决定废黜等事宜,以做到各部考绩晋升方面的公正无私。晋升委员会包括各部的人事管理分处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经验有资历的官员。委员会所拟定的考绩处置办法,须呈报部长核准后才能实施。现行的考绩方法是考察报告制,晋升委员会根据文官的考绩报告表和有关材料,对其进行考察与评定。评定后,呈报部长核定执行。考核结果不公布。但成绩不良者,由机关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本人如认为评定不当,可向部长提出申诉,请求纠正。考绩因素包括10项:工作知识、人格性情、判断力、责任心、创造力、可靠性、机敏适应性、监督能力、热心情形、行为道德。考绩评分分5等,特别优异者为A,优良者为B,满意者为C,平常者为D,不良者为E。考绩结果通常只作为晋升的参考。
晋升制度  ①晋升程序。文官制度建立初,文官的晋升主要是凭资历。后经改革,主要根据工作成就晋升。1968年富尔顿委员会建议打破过去的等级界限,从任何等级或任何部门最有能力的人中提拔。对有特殊才能者实行越级晋升制。②晋升原则。部长掌握绝对的人事管理权。不受任何晋升机构的限制、侵犯;任何文官对有关晋升事宜均有发言权;晋升的目的是提高工作效率。晋升须以“适宜”为条件。以年终考核报告为依据:例行性职位晋升应注重年资,负责性职位应选贤任能:凡依仗关系取得提升资格的,应取消其资格。③晋升方法。遇有职位缺额必须增补时,应在机关内外向有关各方发出通知,以便提出候补人名单。由个人填写本年内在本职工作中的表现和年后适宜提升的职位。通过考试加以提升,以吸收新参加工作者为主。
培训制度  主要有:①培训机构。1939年以前仅邮务部和税务署有较健全的训练机构,1944年政府开始陆续设置文官培训机构。②培训内容。指导培训,使文官对其服务机关的历史、组织、规章、纪律、环境等有较深的了解,加强团体意识,提高其服务精神。实际操作培训,多属技术工作。专业培训,文官到专门职业团体接受某种专业训练。③培训方式。有职前培训和在职培训。职前培训指文官录用后,正式工作以前,对其进行入门训练,为其正式任职做好准备。在职培训指文官参加工作以后进行的经常的定期培训。主要在文官学院进行。培训对象包括行政实习员、高等执行官、最高级文官。
工资制度  有非工业系统工资和工业系统工资。其中高级文官实行年薪制,低级文官实行周薪制。非工业系统工资,一般实行等级工资制。工资标准有两种:一是由各部自行确定的本部门自行管理人员的工资标准;一是由财政部制定统一管理人员的工资标准。具体方法是:根据文官的职务和工作性质,将其工资分为若干等。每等设最高工资和最低工资,两等之间保持一个幅度(高级人员不设此幅度)。政府每年根据对文官的考核成绩,在这个幅度内增加工资。工业系统工资,一种是文官的工资和政府外部类似的私营机构的工资保持一致或接近,任何改变都要与有关的工会协商;另一种是占该系统人员的绝大部分人员的工资,实行统一标准。文官除基本工资外,政府还根据实际需要支付各种津贴,如地区津贴、转任津贴、超勤津贴、技能津贴等。英国文官为终身制。为使文官安心工作,忠诚服务,除对其实行加薪晋级的奖励外,还对退休年金作出规定。
行政道德  文官的职业道德多为不成文的“荣誉法典”所规定。文官一律不准经商,或从事与本部业务有关的任何赢利活动。禁止文官、尤其是财政部和外交部的官员参加赌博,以及各种商业、金融性投机活动;禁止文官在任职期间兼任其他职务;禁止引用、出版或发表因担任某项职务而获得的材料;凡利用职权,泄漏国家机密的,根据《国家保密法》予以严惩;对于被法院宣告破产的文官,应予撤职并不再任用;文官不得积极参加政治活动,不得公开发表政见或对政府的施政任意批评。
惩戒处分  文官的惩戒权是国王的特权,由国务大臣负责行使。常务次官管理其所属职员,只对大臣负责,文官互相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任何程序都不能影响或限制大臣对违反纪律的文官进行惩戒、行使纪律处分或受理文官最终申诉和请愿的权力。对于品行不端或犯有过失的文官,常务次官可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单独或在全体人员面前当众予以警告、申诫,或呈报大臣处以停止或延期晋升、停职或撤职等处分。对文官行使撤职处分,必须遵循以下程序:应将处分的理由和事实细节通知本人;接到通知的文官有向主管大臣提出申诉的权利,文官可邀请知己好友或工会代表为自己辩护。但这种权利不是绝对的,政府可以随意撤去其属员的职务。
监察制度  为了保障文官的权益,对文官进行监督,在全国逐步增设了行政司法机构。1921年建立行政裁判所,但它不是行使行政司法权的唯一机关,普通法院也行使行政司法权。普通法院通过调卷令、诉讼终止令和执行令对于行政裁判所的裁判活动实行一定控制。文官部还设置“文官部人力控制组”,对中央政府的文官实行控制,对各业务机构有关开支进行监督。文官部所属文官的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由财政部直接控制。人力控制组组长由财政部常务次长担任。
公务争议的协议制度  在有关文官的待遇及工作环境等问题上发生争议时,交文官团体代表及政府代表组成的惠特利委员会协商处理:除非经有关部会或财政部正式承认,文官团体不得代表某一级或某一职员的利益发言。协议谈判若涉及两个部会以上的文官,代表谈判的文官团体必须经财政部的承认。全国性的公务争议谈判,由财政部人事署主持。各部会协议谈判由各该部会的人事机构掌管。在惠特利委员会中所达成的协议,由双方的代表报告各自的团体及机构,两者依各自的合法程序通过后,再以命令方式施行该项协议。在惠特利委员会中不能达成的协议,此项争议最后上诉于劳资仲裁法院。仲裁法院所受理的案件,可由当事人提出,或由惠特利委员会协议未成而提出。该法院的仲裁为最后仲裁,双方必须接受。
管理机构  官方有财政部、文官事务委员会、文官事务部,民间有劳资仲裁法院、惠特利委员会。
财政部在1968年11月文官事务部成立之前是统一管理全国文官事务的机关,但首相对文官事务首先负责。财政部内设编制及机关组织署主管除考试以外的各种人事行政事宜。
文官事务委员会是1855年成立的独立管理机构。设有 3位委员,后增为 6人。均由首相奏请英王在国内人事行政专家中任命。委员会地位独立,不受内阁和各部控制,不与任何政党发生关系。内设考选委员会、终选委员会和办事机构。该委员会的职责只限于举行考试。1968年并入文官事务部。
文官事务部于1968年据富尔顿报告建立。首相兼任文官事务大臣,日常部务则由一名国务大臣领导。常任次长是实际上的文官首长,只设一名副常任次长,其下有 4名副次长,其中一人兼文官委员会首席委员。1981年11月13日,文官事务部撤销,主管的事务并入财政部和内阁办公厅。
惠特利委员会是政府于1917年成立的一个劳资关系协调委员会,J.H.惠特利任主席,负责调查协调劳资关系。1919年这种组织被引进文官制度,用以调解文官同政府各机构之间的矛盾和纠纷。该委员会由政府和文官团体各派27名代表组成。主席由政府代表担任,副主席由公务员代表担任。委员会对各种问题的处理,一律采取讨论协商的办法,其决议必须经政府同意,并发布枢密院令、财政部备忘录、通告或其他正式命令,才能生效。政府各机构内也设有惠特利委员会,其组成、性质和作用,同全国惠特利委员会一样,它的作用逐渐突出。
劳资仲裁法院是1919年为仲裁工商企业界的劳资纠纷而建立的法院。1925年应文官团体的要求,该法院开始兼管公务纠纷案件。设立了文官特庭。该庭由法院院长或所辖各庭庭长、财政部代表、惠特利委员会代表 3人组成。主要负责惠特利委员会调解而不能解决的政府与文官之间的纠纷案件。
特点  英国文官制度是西方国家建立最早的,其主要特点有:①具有稳定的传统。文官从进入政府到退休为止,在政府内部流动较少,与外界接触不多,容易滋长墨守成规的倾向。②重视通才教育。文官考试着重大学文化课程,录取人员来自少数贵族学校,20世纪80年代以后虽有专业教育的呼声,但因各方面阻力未能实现。③强化职业道德。文官有严格的职业道德和纪律,有利于树建良好的政风和法纪。

——《中国大百科全书》 本词条作者:夏书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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