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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
上传者:寂魔【个人专辑】【发短信】2007-12-14 | 点击数:  发表评论(0)

井田制是一种形式卜的土地国有制,开始实行于夏、商,盛行于西周,瓦解于春秋,废除于战国。其主要内容是:一切土地属于国王所有。周王把直接控制之外的土地封赐给诸侯臣下,但不得转让和自由买卖,受田者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并且向周王交纳一定贡赋。诸侯卿大夫强迫奴隶和庶民在井田上集体耕种,榨取他们的劳动成果。

(2)井田制瓦解的主要原因是铁农具和牛耕的使用,大量荒地被开垦出来,“私田”增多。私田主人自己占有了全部私田产品,并改变了对耕田者的剥削方式。其影响是改变了阶级关系,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剥削方式逐渐形成:私田主人成为封建地主,耕种土地的人转变为封建农民,农民向地主交纳地租。

(3)春秋时期,一些诸侯国实行新的国家赋税制度和法律条文,促使土地所有制逐步由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变。春秋晚期鲁国“初税亩”和其他国家相继实行的“税亩制度”,实际上承认了私田的合法化,是井田制瓦解的标志。

(4)战国时期,封建土地所有制确立。战国时期,在土地国有制已大部分被封建土地私有制所代替的情况下,各国通过变法废除井田制,确立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封建土地所有制,一直延续了两千多年。成为封建专制统治的经济基础。

(5)井田制与分封制的关系:分封制是商周社会的政治制度,井田制是其经济制度;分封制建立在井田制基础之上,没有井田制就没有分封制。井田制是商周社会的经济基础,分封制是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两种制度都适应了当时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使西周走向强盛。

(6)井田制与今天的土地国有制的区别井田制这种所谓的土地国有制实际上是一种以国王为代表的贵族土地所有制,这里的”国有”实际是各级贵族的私有。而今天的土地国有制是一种土地公有制,这与井田制有本质区别。

2.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基本形态

(l)原始社会时是上地公有制。

(2)奴隶社会时期是以商周时期的井田制为代表的国王所有的贵族土地所有制。

(3)从战国时期开始,形成并确立了以私有制为主体的多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如君主土地私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土地所有制。

3.土地兼并问题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必然导致土地兼并问题。土地的高度集中,一方面使农民失去土地,流离失所,激化了阶级矛盾,往往酿成农民起义;另一方面,土地高度集中也往往影响封建国家的赋税收人,激化封建国家同大地主的矛盾。历史上封建统治者为解决上述矛盾,主要采取下列措施:一是实行封建国家的土地所有制,保证农民有一定的土地。如屯田制和均田制的实行。二是限制宫、民占有土地的最高限额。如西晋的占田制、课田制等。三是清查大地主土地的实际数目,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如北宋王安石变法实行的”方田均税法”和明朝多次在全国大量土地,编制“鱼鳞图册”等。但是,土地兼并是封建社会自身难以治愈的瘤疾,以上措施只能在一定时期内奏效,最后以失败告终。

4.古代田庄经济的特点古代田庄是地主依靠政治特权取得或兼并农民土地而形成发展起来的。田庄里的劳动者为依附农民,称徒附;筑有坞堡,拥有私人武装力量,称部曲。田庄经济为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田庄经济实质上是土地兼并严重而形成的大土地所有制,它是封建社会的瘤疾,激化阶级矛盾,影响政府的收人。

5.租佃关系日趋普遍化

(1)产生原因:租佃关系早在战国时期就已产生。租地的前提就是无地或者少地农民的出现,可见这就是土地兼并现象的必然结果。

(2)发展过程:汉代“佣耕”已经比较普遍,但是农民与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很强。到了宋代,租佃经营已经成为仅次于自耕农形式的重要经营方式。明清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租佃制普及全国,成为农村经济中的主要形式,货币地租出现,同时还出现了雇工身份更加自由的雇佣劳动关系。

(3)积极作用:契约纳租方式的确定,使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减弱,身份提高,生产自主性也大大提高。农民可以选择雇主,在支配产品方面也有一定的发言权,甚至能与市场发生联系,取得实际利益,这就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4)租佃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在租佃制下,农民租种地主的土地,向地主缴纳一定的地租。地主与佃农通过租佃契约形成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佃农与地主之间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唐朝以来,这种人身依附关系逐渐松驰。农业生产中的雇佣关系,是指无地或少地者为雇主做雇工,雇主按时间付给雇工报酬。雇工与雇主之间没有契约关系,身分更为自由。

(5)中国古代地租形式的演变:劳役地租 ― 物地租 ―货币地租;农民与地主关系的演变:人身依附关系 ―租佃契约关系 ―没有契约的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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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历史风云网  编审:800ww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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