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初期的政治建设
1.关于政治协商会议。1949年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为新中国的成立作出巨大贡献,并且代行人大职权,直到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还履行统一战线组织的职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存在和发展以及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相互监督”方针的提出和实施,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已经成为国家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由此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2.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原因: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中国形成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国境内各民族汇成中华民族,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大家庭;各民族在事实上形成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各少数民族和汉族的社会发展极不平衡;近代以来各民族在争取民族解放和社会进步方面共同斗争,建立了休戚与共的友谊,这样的政治认同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和社会基础。(2)制度建构:《共同纲领》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并且于1954年载入宪法,正式确认民族区域自治是新中国的一项根本制度和基本国策。它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按照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不同级别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的自治区域和自治机关,由当地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地方性的内部事务,行使自治权利。(3)评价:它是各民族平等联合,团结在祖国大家庭内,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的最恰当的制度,实现了少数民族自己当家作主的愿望,保证了祖国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促进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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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历史风云网 编审:李天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