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资产阶级代议制”的教材处理
2004年3月,我在《中学历史教学》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文章,论述如何处理高中新课程关于“欧美资产阶级代议制的确立与发展”的内容。近两年来,许多教师来电来信跟我说,文章给了他们很大启发,但仍然无法理解《课程标准》的要求,如美国的总统制与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究竟有什么差别?德意志帝国君主立宪制与法国的共和制又有何异同?在这里,我尝试作进一步的解释。
高中历史《课程标准》把欧美资产阶级代议制的内容列入高中的历史教学要求之中是一个很大的变动。在旧的课程体系中,我们是很少接触这个内容的,所以这也成为了新课程教学中的一大难点问题。
首先,我认为对这个问题的处理,《课程标准》本身有不够完备的地方。许多教师都有一个感觉,现行的《课程标准》对某些内容要求得过细,而对某些内容则要求得过粗。例如,要求学生掌握“‘始皇帝’的来历”明显就属于要求过细,而要求学生“列举从汉到元政治制度演变的史实”无疑又属于要求过粗。同样,对欧美资产阶级代议制的理解,《课程标准》是完全没有必要要求师生拿什么与什么进行对比的。为什么这样说呢?三个理由:第一,《课程标准》举出了英、美、法、德四个国家的代议制发展情况,这其实属于代议制的四种模式,但这四种模式究竟应该怎样分类,学术界是有不同的角度和方法的。《课程标准》在没有明确它所主张的分类角度和方法的前提下却要求师生进行比较,其结果很可能就是不可比,或者比较的结论千奇百怪。第二,作为《课程标准》的功能,应该是让师生明确教学的目标,也可以作出方法论的指引,甚至可以提供具体的教学案例,但却没有必要作出过分具体的要求。例如在本专题中,了解代议制度在近代欧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民主建设中的巨大作用及其局限性,是教学的基本要求,《课程标准》为此可以提出建议:“为了达到这个要求,师生可以通过对比的方法来学习。”至于拿什么跟什么对比,那完全是中学教师的自由了,《课程标准》是没有必要作出具体的要求的。第三,在表述方式上,《课程标准》也存在一些的问题。一般说来,比较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我们通用的句式是:“通过比较……,说明……。”或者是:“通过比较……,得出……结论。”而《课程标准》的表述却只有前者而没有后者,教师和学生都不清楚比较完美国总统制和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后需要得出什么结论。
下面我拟从学术的角度来分析一下《课程标准》的内容。
要对两个事物进行对比,首先要确定这两个事物的分类标准。如果它们是同类的,那么就是可比的;如果它们是不同类的,那就是不可比的。英、美、法、德等近代的资产阶级国家都建立起代议制度,这是它们的共性;而它们所建立起的代议制度的模式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就是它们的个性。由于代议制的模式结构异常复杂,如果对它们进行对比,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确定对比的角度,否则就是一件无穷无尽的事情。例如,筷子和刀叉都是餐具,但如果劈头劈脑地问一句:“请对比筷子和刀叉的异同。”那么不同的人就会有不同的答案。因此,对比各国代议制的异同,首先就要确定对比的角度。下面就是不同的角度:
1. 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关系来分类:二元君主制、议会君主制、议会共和制、总统制、委员会制。《课程标准》所说的“比较美国总统制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异同”就可以从这个角度来分析。简单说来,英国的议会是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而美国的议会仅仅是立法机关,美国的总统也仅仅拥有行政的权力。具体说来,英国的政府和议会不是分离的,而是合二为一的。英国的内阁政府是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建的,换句话说,英国的政府核心来自议会,必须得到议会的支持,并且接受受议会监督。从法理上看,英国的议会就是英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它可以制定任何法律,颁布任何法令,同时它又可以直接控制或干预国家的行政机关的运作,例如,它可以迫使内阁修改和撤消某项政策,甚至可以迫使内阁全体或部分成员辞职。(当然,英国的内阁政府也不是任人宰割的羔羊,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也创造出许多对付议会的方法,这是题外话。)美国的情况则不一样,美国的总统和国会都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前者拥有行政权,后者拥有立法权,权力分离,而且相互制衡。严格说来,上述的对比的是英国内阁制与美国总统制的异同,还不是《课程标准》所说的美国总统制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异同。如果非得对比美国总统制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异同,那恐怕就要分两步进行,一对对比美国总统与英国君主的异同,二是从行政权的角度对比美国总统与英国内阁的异同。
2. 以议会所起的实际作用来分类:象征性的议会制和强议会制。《课程标准》所说的“比较德意志帝国君主立宪制与法国共和制的异同”就可以从这个角度来分析。在德意志帝国君主立宪制下,议会只是一块装饰门面的招牌,国家的权力并不在议会手里,所以是属于象征性的议会制;而法国的第三和第四共和国就是典型的强议会国家,议会大权独揽,总统反而成为了权力的装饰品。德意志帝国的宪法与其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的出台形式完全不同,它并不是制宪会议 或国民议会民主讨论的结果,而是由帝国的首相卑斯麦一手炮制出来的。他象签发公文一样把宪法草案扔给议会,并且强行通过。因此有人说德意志的宪法属于卑斯麦个人的“著作”。从表面上看,德意志帝国的议会具备了一个立法机构的所有特征,而事实上它的权力非常有限,甚至连议会的召集权和宣布休会的权力都集中在皇帝手中。法国的情况却刚好相反,第三共和国是一个强议会制的国家,政府只对议会负责,总统只是一个不掌实权的虚职。针对这一现象,法国政治家克雷孟梭曾经有过一句尖酸刻薄的评论:“这个世界上只有两样东西是没用的,一是前列腺,二是法国总统。”
3. 以议会与国家其他行政机关的关系来分类:王在议会制、纯粹议会制、议会总统平行制、半议会制。英国属于老牌的王在议会制国家,其特征是君主需拥有名义上的主权,而实际上的主权却掌握在议会手中,今天采取这一体制的国家还有欧洲的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典、挪威、丹麦,亚洲的日本、泰国等。纯粹议会制其实与王在议会制很相似,其总统一般不掌握实际权力,与王在议会制的君主基本一样,区别只在于前者称为总统,后者称为君主。法兰西第三、第四共和国就是较典型的纯粹议会制国家。今天实行这一体制的国家主要有意大利、芬兰、奥地利、希腊、印度、冰岛等。议会总统平行制是指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与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分离,彼此独立,相互牵制。实行这种体制最典型的就是美国了,此外,今天的墨西哥、巴西、哥伦比亚、委内瑞拉、印度尼西亚、斯里兰卡、尼日利亚、塞内加尔等国也采取这一体制。半议会制也称为半总统制,它综合了纯粹议会制和议会总统平行制的因素。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就是实行这一制度的典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兰西第四共和国被殖民地的独立问题弄得焦头烂额,戴高乐乘机复出,大大加强了总统的权力。第五共和国也是实行三权分立,议会是立法机关,总理领导的政府是行政机关,最高法院是司法机关,但总统的却凌驾于三权之上,他既是国家的统一的保证,又充当仲裁三权分歧的角色。
4. 以议会制的组织结构来分类:一院制、二(两)院制和多院制。一院制是指议会只设立一个议院并由其行使全部职权的议会制度。二院制是指议会分设两个议院并由其共同行使职权的议会制度。多院制是指议会分设三个或者四个议院并由其共同行使职权的议会制度。从议会的发展史和当前大多数国家的议会制度现状来看,一院制和二院制是主流,实行多院制的只是极少数的国家。从这个角度来看,英、美、法、德都是实行二院制的国家。如英国分为上议院和下议院,美国分为参议院和众议院,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分为参议院和众议院,德意志帝国分为联邦议会(上议院)和帝国议会(下议院)。
此外还有许多的分类方法,这里不一一列举。我想说明的问题是,在不明确比较的目的的时候,比较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其结论也是五花八门的,而这种缺乏方向感的比较最终导致的结果很可能就是毫无意义的。《课程标准》所要求的两项比较究竟目的何在呢?我揣摩的结论是——比较英美的异同是为了说明资产阶级代议制有各种模式,比较德法的异同是为了说明代议民主有真假之分。但要说明这两个问题其实有很多办法,不一定要求中学师生非得比较这四个国家不可。
我认为,中学教师在处理代议制这一专题时,不一定需要拘泥于英、美、法、德这四个国家的比较,而要抓住代议制的本质及其发展的轨迹。具体说来要抓住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代议制度是为了反对专制王权而出现的,其目的是为了排除已被神化了的君主专制的权威,而试图从具有平等人格的全体国民的自由意志中寻找政治权威的基础。议会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是适应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的,具有历史的进步意义。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度是反对封建专制的产物,它废除了“朕即国家”的封建王权统治,打破了君主集权国家把最高权力集中在君主一身的专制政体,建立起资本主义政治体制的一种模式,开创了由集权走向分权的新格局,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同时,议会的权力制约机制和对社会利益的调节机制促进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是一个巨大的促进。
第二,民主是内容与形式的有机统一,代议制度只是实现民主的一种形式,代议制却不一定等于民主制,只有当代议制成功地保证了政府的行动确实是按照人民的愿望和需要办事时,我们才有理由称之为代议制民主。从世界各国的代议制发展历程来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某些国家在某些历史发展阶段,代议制只是他们粉饰民主的一块幌子而已,他们是打着代议民主的招牌,而行专制独裁之实。但是,对于具体的历史事物,我们也应该作具体的分析,不能够采用贴标签的简单化做法,例如,对《德意志帝国宪法》和中国的清末新政的评价就应该如此。如前所述,德意志帝国的议会只是卑斯麦玩弄政治手腕的一个产物,德意志帝国存在议会制度,却不存在议会民主。但是,我们也需要从其他的角度作具体的分析:首先,从总体上看,《德意志帝国宪法》与西欧一些国家(如英法)的宪法相比是落后的,但与当时仍处于绝对专制独裁体制之下的东欧、东南欧的国家相比,它仍不失为一部进步的宪法,当中所包含的一些措施(如直接选举、秘密投票等)甚至是胜于当时的英国。其次,卑斯麦本人虽然并不认可代议政府,但他也非常清醒地认识到在他所处的时代,实行赤裸裸的专制独裁已经是不可能了。卑斯麦是一个非常矛盾的人物,而这种矛盾正是新旧生产力、新旧思想观念的猛烈冲突在他身上的集中反映。第三,德意志帝国的议会也绝非毫无作为。例如,1873年,为对付日益发展的社会主义工人运动,卑斯麦提出了新闻出版法草案,帝国议会的资产阶级自由派担心这个草案会损害言论自由,断言拒绝。1878年5月发生了刺杀威廉一世的事件,卑斯麦以此为由提出取缔社会民主党,议会中的资产阶级自由派再次予以拒绝。这些事件的出现,不能说不是社会的进步。对清末新政的分析,我们同样要采用这样的方法。
第三,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历程中,由于各自的生产力水平不同、历史文化传统不同,导致了他们所建立起来的代议制政府的模式也不一样。英、美、法、德的代议制模式的确差异很大,教师讲课的时候应该从各自的历史背景的分析中找出这些差异的根源,避免那种贴标签的简单化做法,《课程标准》要求对比各国的情况,其意义恐怕就在这里。教师在备课的时候可以穿插一些生动的故事,因为一些历史的细节更能够说明问题。例如,1875年法国在制订宪法草案的时候,居然清清楚楚地写明:“麦克马洪元帅……由参众两院选举。”一个具体的人名竟然出现在国家的宪法之中,君主派的良苦用心真是昭然若揭。为此,历史学家出身的共和派议员瓦隆提出了修正案,要求将“麦克马洪元帅”改为“共和国总统”。1875年1月30日,瓦隆修正案仅又一票的多数(353∶352)获得通过,“共和国”一词也因此勉强地挤进了宪法条文之中。2005年是瓦隆修正案提出130周年,法国邮政还专门为此发行了一枚纪念邮票。法兰西共和之路的艰辛,由此可见一斑。



